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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道德十誡[編輯] · 你不應該用電腦去傷害他人。

· 你不應該去影響他人的電腦工作。

· 你不應該到他人的電腦檔案裡去窺探。

· 你不應該到他人的電腦去偷盜。

· 你不應該用電腦 ... 網路倫理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倫理學 理論 後設倫理學 規範性 ·描述性 效果論義務論美德倫理學 關懷倫理學 善與惡 ·道德 應用 生物倫理學 ·網路倫理 ·神經倫理學(英語:Neuroethics) ·醫學 工程 ·環境 人權 ·動物權利 法律(英語:Legal_ethics) ·媒體商業 ·市場行銷宗教信仰 ·戰爭 核心問題 正義 ·價值 權利 ·責任 ·美德 平等 ·自由 ·信任 自由意志 ·同意 道德責任 主要思想家 蘇格拉底 ·柏拉圖 亞里斯多德 ·阿奎那 休謨 ·康德 邊沁 ·密爾 齊克果 ·尼采 羅爾斯 ·諾齊克 ·辛格 列表 倫理學主題列表 倫理學家名錄 本模板:檢視討論編輯 利用電腦進行網際網路通信 網路倫理(英文:Cyberethics)是與電腦通信有關的倫理學研究,涵蓋了使用者行為、電腦被編程的目的以及電腦通信如何影響個人和社會。

多年來,部分國家的政府制定了有關法規,而許多相關組織也制定了有關網路倫理的規定。

目前,網路倫理主要研究的問題有: 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有關其他人的個人資訊(例如線上狀態或GPS的當前位置等)是否合乎情理? 是否有必要保護使用者免受虛假資訊的侵害? 誰擁有數字資料的所有權(音樂,電影,書籍,網頁等)以及使用者是否有權使用這些資料? 各地區對含有線上賭博和色情內容的網頁的可存取性如何? 存取網際網路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嗎? 目次 1網絡倫理的開端 2網絡隱私 2.1個人資料與隱私 3產權 3.1智慧財產權 3.2數字版權管理 4可訪問性,審查制度和過濾 4.1信息自由 4.2數位落差 4.3性與色情 4.4賭博 5相關組織 6計算機中的道德守則 6.1RFC1087 6.2公平信息慣例守則 6.3計算機道德十誡 6.4國際信息系統安全認證聯盟的道德守則 7參見 8參考資料 9外部連結 網路倫理的開端[編輯] 詹姆士·摩爾(英語:JamesH.Moor)在論文《什麼是電腦倫理》中認為電腦的發展有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二戰之後的四十年,是電腦的發展與成熟階段;第二個時期是20世紀80年代之後,是電腦技術向其他領域的滲透階段,是計算機改變人類生活的階段,因此第二時期又可以稱作網路發展時期,網路倫理問題就發生於這一時期[1]。

網路隱私[編輯] 在十九世紀後期,相機的普及引發了與當今網際網路類似的道德爭論。

在1890年的《哈佛法律評論》研討會上,塞繆爾·沃倫(英語:SamuelD.Warren)與路易斯·布蘭迪斯從倫理和道德的角度認為隱私是:「對於尊嚴、個性和人格是至關重要的。

隱私對於人的獨立性也是必不可少的。

就好比說,一個人的生活中應當有一個區域完全處於他或她的控制之下,該區域不該受外界干擾。

剝奪隱私甚至可能危害一個人的健康。

」[2] 100多年後,網際網路的普及以及因政府和電子商務的需要而提供予第三方的隱私資料激增,使得網際網路隱私成為了新一場有關個人隱私爭辯的中心[3]。

隱私可以細分為三個要素——「保密性、匿名性和孤獨性」——以限制他人對個人的存取權限[4]。

保密性是指保護個人資訊免於自由傳播。

匿名性是指個人免受不必要關注的保護權。

孤獨性是指個人與他人缺少身體上的親近。

每個人在進行交易和註冊服務時可能會使用個人資訊。

遵守道德的企業通過保護資訊的安全來保障其客戶的隱私,這些資訊可能導致保密性、匿名性和孤獨性的喪失。

在網際網路上免費使用或共享信用卡資訊、電話號碼、姓名、位址可能會導致隱私喪失。

欺詐和假冒是指一些由於直接或間接濫用私人資訊而發生的惡意行為。

由於網際網路上出現了大量私人資訊,故此身分盜用事件亦急增。

例如,2002年有700萬美國人成為身分盜竊的受害者,2011年有近1200萬美國人成為身分盜竊的受害者,這使其成為美國增長最快的犯罪[5]。

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也有網路詐騙事件,2016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審理的網路犯罪案件中,30%以上涉及詐騙罪,占比最高。

2017年網路詐騙案件占全部詐騙案件的7.67%,2018年占比增至17.61%,近20%的網路詐騙案件是在取得公民個人資訊後進行詐騙[6]。

個人資料與隱私[編輯] 如今,資料倉儲用於收集和儲存大量個人資料和消費者交易歷史記錄。

它們可以在不定的時間記憶體儲海量的消費者資料。

因此一旦資料庫出現問題,就可能會泄露大量個人資料。

導致個人資料保密性受到削減的主要原因包括資料庫、cookie、間諜軟體等等[7]。

如今,部分地區的個人資訊盜竊保護業務正在增長,例如美國的救生鎖(英語:LifeLock)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騰訊公司等都提供個人隱私保護服務。

產權[編輯] 長期以來,關於網路倫理的道德辯論一直涉及產權這一概念。

關於網際網路的哲學研究經常圍繞資訊自由。

但產權爭議往往是在資訊產權受到侵犯或無法確定是否受到侵犯時發生的[8]。

智慧財產權[編輯] 主條目:智慧財產權 網際網路的不斷發展,使得像mp3般的壓縮技術出現,為對等網路檔案分享打開了大門。

這也使得使用者可以相互匿名傳輸檔案,這種技術可追溯至以前的Napster及其他程式;現在則可透過網路傳輸協定(例如BitTorrent協定)使用。

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並且非法分享給其他使用者。

上傳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是否合乎道德則成為了另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

在軟體所有權方面,也能看到有關智慧財產權的類似辯論。

兩種對立的觀點是針對專有軟體和開源軟體兩種相反的授權方式[9]。

支援智慧財產權的一方認為,若不進行限制,軟體的品質就會降低。

因為相關公司會欠缺刺激銷售的誘因,令其不會在軟體開發上花費數周和數月。

一個與此相反的論點是,當產權所有者不再擁有智慧財產權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則簡單得多。

數位版權管理[編輯] 主條目:數位版權管理 隨著數位版權管理軟體推出,對數位版權進行管理(DRM)是否合乎道德提出了新的問題。

支持者認為和私有財產需要用鎖來防止盜竊一樣,智慧財產權也需要DRM來防止未授權使用[10],保護著作權[11]並確保開發者獲得持續的收入[12]。

反對者則認為DRM無法有效阻止侵權,只能給正版使用者帶來不便,同時還會幫助大公司阻礙競爭和創新[13]。

此外,由於數位版權管理軟體系統能夠對存取其資料的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和活動進行跟蹤,因此可能會導致使用者隱私受到侵犯[14]。

可存取性,審查制度和過濾[編輯] 在可存取性、審查制度和過濾這些議題上,存有許多道德問題,這些議題在網路倫理中具有多個分支。

它們繼續挑戰人類對隱私、安全和社會的理解。

幾個世紀以來,開發者以保護和安全的名義建立了各種過濾機制。

如今,內容控制軟體也出現在網際網路上。

網際網路審查和過濾用於控制或禁止資訊的發布或存取。

關於人們應該自由取得資訊來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還是應該受到審查機構的保護,使之免受有害;不雅或非法內容的侵害也成為了網路倫理研究的主要探究問題。

對未成年人存取網際網路的問題同樣引起了很多關注,許多團體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以提高大眾認識並控制未成年人對網際網路的存取。

審查或過濾不僅只以小規模進行,也有是在政府建立大型公司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審查防火牆,用於審查和過濾其公民以及其境內任何人存取的線上內容。

國家控制存取權的最著名例子之一是防火長城,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和運營的審查和監視專案。

另一個例子是2000年的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法國猶太學生聯盟與雅虎美國和雅虎法國。

法國法院宣布:「法國網際網路使用者存取包含納粹物品的拍賣網站構成對法國法律的違反和對該國「集體記憶」的犯罪,並且在網站上展出此類物品的簡單行為同樣是違法的。

例如,在法國網站展示類似於納粹穿著的制服,徽章或標誌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R645-1條,因此被視為對內部公共秩序的威脅。

」 [15] 由於法國的司法裁定,許多網站必須遵守網站所屬國家/地區的法律。

資訊自由[編輯] 主條目:資訊自由 資訊自由,即言論自由以及搜尋,取得和分享資訊的自由,提出了誰或什麼事物擁有網路空間管轄權的問題。

資訊自由權通常受到有關國家,社會和文化的限制。

對於與網際網路相關的問題,通常存在三種觀點。

首先是關於網際網路是政府公民發布和存取的一種媒體形式的論點,因此,每個政府都應在各自管轄範圍之內對網際網路進行監管。

第二種觀點由約翰·佩里·巴洛的《網路獨立宣言》中被提出:「工業世界的政府們,你們這些令人生厭的鐵血巨人們,我來自網路世界——一個嶄新的心靈家園。

作為未來的代言人,我代表未來,要求過去的你們別管我們。

在我們這裡,你們並不受歡迎。

在我們聚集的地方,你們沒有主權。

」[16]第三種觀點認為,網際網路取代了諸如國家邊界之類的所有的有形邊界,應將權力授予國際機構,因為在一個國家中合法的東西可能在另一個國家中是違法的[17]。

數位落差[編輯] 主條目:數位落差 與資訊自由有關的道德問題有關的一個問題是數位落差。

這指的是有權使用數字和資訊科技的人與完全沒有或根本沒有存取權的人之間的社會鴻溝。

世界上各個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數位落差被稱為全球數位落差。

性與色情[編輯] 在性取向、近親性行為、與未成年人之間或未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上傳和觀看色情製品等性議題上,一直存有倫理爭議。

就其產生的問題而言,部分學者研究了線上色情行業的歷史發展和使用者觀看的內容[18]。

最大的網路倫理辯論之一是關於線上色情製品的管制、發行和可存取性。

色情製品通常由政府管制,並根據法律規定觀看色情製品的最低年齡以及可接受或不接受哪種色情製品。

線上色情製品的管轄權帶來了監管的問題[19]。

對於兒童色情更是如此[20],這是在大多數國家是非法的。

當色情涉及暴力或動物時也會被大多數國家限制。

賭博[編輯] 主條目:賭博 賭博經常是倫理辯論中的話題,因為有些人認為賭博本質上是錯誤的,支援禁止或規制之。

而另一些人則主張合法。

在這些極端之間,存在著關於政府應允許哪種賭博以及應允許在何處進行賭博的多種觀點。

對賭博的辯論迫使立法者處理各種問題,例如成癮、稅收、生活、體育、有組織犯罪、神經生物學、自殺、離婚和宗教[21]。

由於存在爭議,賭博在某些地區或某些國家範圍內被禁止或受到嚴格控制。

網際網路的可存取性及其穿越地理邊界的能力導致了非法線上賭博,通常是離岸操作[22]。

多年來,合法和非法的線上賭博都呈指數增長,這導致監管方面的困難。

如此巨大的增長使某些人對網上賭博是否合乎道德提出了質疑。

相關組織[編輯] 以下組織致力於網路倫理: 國際資訊處理聯合會(英語:InternationalFederationforInformationProcessing) 電腦協會 電子隱私資訊中心(英語:ElectronicPrivacyInformationCenter) 電子前線基金會 國際資訊倫理學中心 電腦的方向和意義 電腦與社會責任中心 網路權利和網路自由 國際教育網路倫理雜誌[23] 電腦中的道德守則[編輯] 下面列出了四個針對IT專業人員的道德準則的著名範例: RFC1087[編輯] 1989年1月,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在RFC 1087號中將以下四項活動定義為不道德且不可接受的活動[24]: 試圖未經授權地存取網際網路資源。

通過操作浪費資源(人力、容量、電腦)。

破壞電腦資訊的完整性。

損害使用者的隱私。

公平資訊慣例守則[編輯] 公平資訊慣例守則基於五項原則[25],概述了個人資料儲存系統的要求。

美國衛生、教育及福利部於1973年實施了這些要求: 絕對不能存在秘密的個人資料記錄系統。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來找出記錄中有關該人的資訊以及資訊的使用用途。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可以防止在未經該人同意的情況下,把提供予某個目的的個人資訊用於其他目的或將其提供給其他目的。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可以更正或修改有關該人的可辨識資訊的記錄。

任何建立、維護、使用可辨識個人資料記錄的組織,都必須確保其預期用途的資料可靠性,並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濫用資料。

[26] 電腦道德十誡[編輯] 電腦倫理學研究所於1992年定義的倫理價值觀,其意義是通過道德手段促進技術發展,並作為電腦道德的規則[27]: 你不應該用電腦去傷害他人。

你不應該去影響他人的電腦工作。

你不應該到他人的電腦檔案裡去窺探。

你不應該到他人的電腦去偷盜。

你不應該用電腦去做偽證。

你不應該拷貝或使用你沒有購買的軟體。

你不應該使用他人的電腦資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許或給予了補償。

你不應該剽竊他人的精神產品。

你應該注意你正在寫入的程式和你正在設計的系統的社會效應。

你應該始終注意,你使用電腦時是在進一步加強你對你的人類同胞的理解與尊敬。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證聯盟的道德守則[編輯]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證聯盟(英語:I(ISC)²),是一個旨在創造安全網路世界的協會[28],進一步定義了自己的道德規範。

該守則基於四個規範,並具有序言。

[29] 道德守則序言 社會的安全和福利、大眾的利益,對雇主的勤勉盡責、專業勝任義務,均要求我們遵守且被視為遵守最高的道德行為標準。

因此,嚴格遵守本規範是獲得認證的必要條件。

道德規範準則 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基礎設施,贏得必要的公眾信心與信任。

行事端正、誠實、公正、負責、守法。

勤奮盡責、專業勝任。

推動行業發展、維護職業聲譽。

參見[編輯] 電腦犯罪 電腦倫理 數位權利 電子民主 媒體偏見 網路隱私 資訊技術法 網路中立性 參考資料[編輯] ^WHATISCOMPUTERETHICS?.[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3).  ^Warren,Samuel;Brandeis,Louis.Privacy,photography,andthepress.哈佛法律評論.February1998,111(4):1086–103.JSTOR 1342012.doi:10.2307/1342012.  ^Privacy.ElectronicFrontierFoundation.[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2).  ^Gavison,RuthE.PrivacyandtheLimitsofLaw.TheYaleLawJournal.January1980,89(3):421–71.JSTOR 795891.SSRN 2060957 .doi:10.2307/795891.  ^Latak,Andy.IdentityCrisis:TomakeitsplayerssafetheNFListacklingschemersandscammers.LegalAffairs.February2005[2008-05-01].(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1).  ^当心网络诈骗“换马甲”.新華網.[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5).  ^Spinello,Richard.Cyberethics:MoralityandLawinCyberspace3rd.Sudbury,MA:JonesandBartlettPublishers.2006.ISBN 0-7637-3783-6.  ^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andPrograms.ComputerCrime&IntellectualPropertySection.UnitedStatesDepartmentofJustice.[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1-15).  ^Freeman,Lee;Peace,Graham.InformationEthics:PrivacyandIntellectualProperty.Hersey,Pennsylvania:InformationSciencePublishing.2004.ISBN 1-59140-491-6.  ^Thepros,cons,andfutureofDRM.CBC.[2018-07-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0)(美國英語).  ^CopyProtectionforImagesandtheInternet.www.artistscope.com.[2018-07-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0).  ^MakingMoneywithStreamingMedia.2003-02-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5-14).  ^DRM.ElectronicFrontierFoundation.[2018-07-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5)(英語).  ^Spinello,RichardA.Cyberethics:MoralityandLawinCyberspace.Sudbury,MA:Jones&BartlettLearning.2006.ISBN 9780763737832.  ^Akdeniz,Yaman.CaseAnalysisofLeagueAgainstRacismandAntisemitism(LICRA),FrenchUnionofJewishStudents,vYahoo!Inc.(USA),YahooFrance,TribunaldeGrandeInstancedeParis(TheCountyCourtofParis),InterimCourtOrder,20November2000(PDF).Cyber-Rights&Cyber-Liberties(UK).November2001[19August2017].(原始內容存檔(PDF)於2009-02-05).  ^Barlow,JohnPerry.ADeclarationoftheIndependenceofCyberspace.ElectronicFrontierFoundation.8February1996[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4).  ^Clift,Steven,[DW]Cross-BroderJurisdictionoverInternetContent/Use,DemocraciesOnlineNewswire,TheMailArchive,11July2001[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1)  ^Paasonen,Susanna.Carnalresonanceaffectandonlinepornography.Cambridge,MA:MITPress.2011.ISBN 978-0-262-01631-5.  ^Summers,Chris.Whendoeskinkypornbecomeillegal?.Magazine.BBCNews.29April2008[2010-04-30].(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8).  ^Vicini,James.Wiessler,David,編.Onlinepornographylawappealdenied.Reuters.21January2009[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8).  ^McGowan,RichardA.Ethicsofgambling.Opinion.TheBostonGlobe.21September2007[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Richtel,Matt.U.S.StepsUpPushAgainstOnlineCasinosBySeizingCash.BusinessDay.TheNewYorkTimes.31May2004[2010-04-30].  ^InternationalJournalofCyberEthicsinEducation(IJCEE).IGIGlobal.[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14).  ^NetworkWorkingGroup.EthicsandtheInternet.1989[2008-05-01].(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2).  ^TheCodeofFairInformationPractices.ElectronicPrivacyInformationCenter.[2020-04-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0).  ^Harris,Shon.CISSPCertification:ExamGuide2nd.NewYork,NY:McGraw-Hill/Osbourne.2003.ISBN 0-07-222966-7.  ^ComputerEthicsInstitute.TheTenCommandmentsofComputerEthics(PDF).ComputerEthicsInstitute.1992[2008-05-01].(原始內容存檔(PDF)於2021-04-12).  ^AboutISC2. 缺少或|url=為空(幫助) ^ISC2CodeofEthics.ISC2.[28September2017].(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7).  外部連結[編輯] 電腦協會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國際資訊倫理學中心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電腦與社會責任中心網站 網路權利和網路自由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證聯盟網站 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閱論編倫理學(道德哲學)相關條目應用倫理學 ·規範倫理學 ·元倫理學 ·描述倫理學 ·醫學倫理學 ·數學倫理學 ·工程倫理學 ·專業倫理學 ·環境倫理學 ·生物倫理學 ·性倫理學 概念 自由 ·自主 ·權利 ·良心 ·價值 ·道德 ·責任 ·關懷 ·人性 ·正義 ·原理 ·美德 ·幸福 ·準則 ·痛苦 ·平等 ·信任 ·自由意志 ·共識 ·自然權利 ·人權 ·正義戰爭 ·價值論/價值觀 ·善惡(善 ·惡) ·商業倫理理論 功利主義 ·歸結主義 ·義務論 ·關懷倫理學 ·德性倫理學 ·情緒主義 哲學家 柏拉圖 ·亞里斯多德 ·孔子 ·孟子 ·荀子 ·奧古斯丁 ·阿奎那 ·斯賓諾莎 ·休謨 ·康德 ·黑格爾 ·叔本華 ·邊沁 ·密爾 ·齊克果 ·西季威克 ·尼采 ·摩爾 ·羅爾斯 ·威廉士 ·麥基 ·麥金泰爾 ·辛格 ·帕菲特 ·斯坎倫 ·內格爾 ·泰勒 ·阿蘇爾門迪(英語:JoxeAzurmendi)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网络伦理&oldid=66252804」 分類:​網絡倫理學計算與社會科技倫理學倫理學分支隱藏分類:​CS1美國英語來源(en-us)CS1英語來源(en)含有缺少網址的網站引用的頁面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SuomiBahasaIndonesiaPortuguêsРусскийСрпски/srpskiதமிழ்Українська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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