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緩和論之研究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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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有所規定;原則上禁止公司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 ... 目次:, 壹、序言貳、禁止股份回籠之理由一、理論上之理由二、法律政策上之理由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緩和論之研究 編著譯者: 柯菊 出版日期: 1995.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4卷第2期/389-456頁 頁  數: 68 點閱次數: 1604 下載點數: 272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公司法;股東會;重大損害之迴避;外資;選擇權;防衛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有所規定;原則上禁止公司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僅於列舉的四種例外情形允許公司持有之。

然工商企業高度發展的國家,其資金自由化已成必然趨勢,外資湧入常造成支配國內企業之現象。

為防衛企業遭外資支配,同時更為與外國公司一爭短長,再也不能視自己股份之取得為危險物,我國有關此類緩和之論調雖尚甚少,但以目前我國經濟發展之成就,預料不久企業界對公司自己持股禁止之緩和,將漸感迫切。

從而,修法之際,有關取得數量、取得財源、取得手續、取得方法及取得股份之保有等項,亦為思考規制之方向。

目  次: 壹、序言貳、禁止股份回籠之理由一、理論上之理由二、法律政策上之理由參、各國立法例一、英國二、美國(一)模範公司法型(二)特拉華州型(三)加州型三、德國(一)自己股份保有、處分之限制(二)自己股份之開示(三)脫法行為之防止四、法國(一)自己股份之保有、處分(二)自己股份之開示(三)脫法行為之防止五、瑞士六、歐洲共同體(一)自己股份之保有、處分(二)自己股份之開示(三)脫法行為之防止七、義大利八、日本(一)自己股份之保有、處分(二)自己股份之開示(三)脫法行為之防止肆、我國法上自己股份之合法取得一、特別股之收回二、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宣告時,為抵償對公司之欠債而收回三、營業政策重大變更時,應反對股東請求而收買四、於公司合併時,應反對股東請求而收買伍、緩和論之背景陸、緩和論的展開一、作為企業金融策略之自己股份取得(一)為返還剩餘資金而取得自己股份(二)為運用剩餘資金而取得自己股份(三)為還原利益予股東而取得自己股份(四)為調節資本構造而取得自己股份(五)為轉換權之行使、處理零股而取得自已股份二、作為股價對策之自己股份取得(一)為更正過低評價而取得自己股份(二)為安定操作而取得自己股份(三)作為行情暴跌之緊急措施而取得自己股份(四)為調節股份供需而取得自己股份(五)作為股份相互持有解消之托盤而取得自己股份三、作為員工持股及股份選擇權對策之自己股份取得(一)作為員工持股對策之自己股份取得(二)作為股份選擇權對策之自己股份取得四、作為企業防衛對策之自己股份取得(一)基於企業政策之維持而取得自己股份(二)基於防衛敵對性企業買收而取得自己股份(三)基於防衛外資而取得自己股份(四)為收買國外企業而取得自己股份五、為避免公司重大損害之自己股份取得柒、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第24、37、44、344條(84.01.16版) 破產法第98、99、108、110、112、113條(82.07.30版) 票據法第34條(76.06.29版) 證券交易法第138、155、171條(77.01.29版) 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80.01.30版) 公司法第119條(18.12.26版) 公司法第163條(35.04.12版) 公司法第167、240、267條(55.07.19版) 公司法第267條(69.05.09版) 公司法第15、157、158、167、168、186、194、214、232、239、241、267條(79.11.10版) 勞動基準法第29條(73.07.30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506號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92號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0890454416號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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