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沿革, 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1935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3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中華民國刑法CriminalCodeoftheRepublicofChina施行日期1935年7月1日修正次數45最新修正2021年6月16日總統令公布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檢察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35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35年7月1日起施行 閱論編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政府(沿革)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憲政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直接選舉與罷免 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國民大會(已凍結) 一府五院 總統 總統:蔡英文 副總統:賴清德 總統府 秘書長:李大維 國史館 中央研究院 國家安全會議 主席:蔡英文 秘書長:顧立雄 國家安全局 行政 行政院(內閣) 院長:蘇貞昌 副院長:沈榮津 秘書長:李孟諺 政務委員 行政院會議 中央行政機關(部會) 立法 立法院(國會) 院長:游錫堃 副院長:蔡其昌 秘書長:林志嘉 立法委員 立法院會議 司法 司法院 院長:許宗力 副院長:蔡炯燉 秘書長:林輝煌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法庭 司法院會議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考試 考試院 院長:黃榮村 副院長:周弘憲 秘書長:劉建忻 考試委員 考試院會議 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 監察院 院長:陳菊 副院長:(待提名) 秘書長:朱富美 監察委員 監察院會議 審計部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地方自治 行政區劃(沿革) 地方政府 省(已虛級化)/直轄市 縣/市 政治 政黨 中華民國政黨(列表) 立法院政黨: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台灣民眾黨 時代力量 台灣基進 選舉與罷免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選舉 總統、副總統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立法委員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最近選舉:2018年 中華民國罷免 最近罷免:2021年 中華民國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 地方性公民投票 最近投票:2018年 其他相關條目 中華民國外交 中華民國軍事 海峽兩岸關係(關係史) 臺海現狀 臺灣問題 政治主題中華民國主題中國主題臺灣主題閱論編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該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

該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

[1]原則上該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中華民國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目次 1歷史 2內容與特色 2.1總則編 2.2分則編 3具爭議法條 3.1第100條(內亂罪-修法改內容) 3.2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釋憲後限縮構成條件解釋) 3.3第304條(強制罪) 3.4第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失效) 4注釋 5參考文獻 6外部連結 7參見 歷史[編輯] 民國元年(1912年)三月十日袁世凱總統頒行《暫行新刑律》,是中華民國成立後的首部刑法,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稱為「刑律」。

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刑法,現行刑法稱為「舊刑法」。

[2] 內容與特色[編輯] 總則編[編輯] 刑法總則編學說上一般分為犯罪論與競合論以及刑罰論:犯罪論處理的是確定犯罪行為人所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律要件,刑罰論則探究依法應施以何等制裁的法律效果,而競合論是銜接兩者的橋梁,釐清「罪與罪」及「刑與刑」的關係。

犯罪論的內容大致上包含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有責性)、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既遂)、正犯與共犯、作為與不作為等。

競合論則規定了犯罪時行為單複數的競合關係,目的在對犯罪行為人的所有犯行,作出充分而不過度、不重複的評價。

刑罰論主要包含了刑罰與保安處分的種類、適用與執行,可參見刑罰、保安處分。

分則編[編輯] 刑法分則編列舉了諸如竊盜、殺人等罪名,並針對各罪內容特別規定。

學說上一般把刑法分則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數部份;在個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細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等高低位階。

各罪名參見犯罪。

具爭議法條[編輯] 第100條(內亂罪-修法改內容)[編輯] 主條目: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釋憲後限縮構成條件解釋)[編輯] 1999年《出版法》廢除後,《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註1]第29條,成為台灣對於色情書刊的主要適用法規,但由於法規中對於猥褻的定義過於模糊且主觀,被認為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而會侵害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

1996年先有407號釋憲,將猥褻出版品定義為「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

但在2003年,發生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教授,因在網站中放人獸交照片連結,而被提起公訴,而後宣判無罪的事件[3],2004年又發生同志書店晶晶書庫進口香港男性裸體雜誌,負責人賴正哲依刑法235條被判拘役50天的事件[4],加上當時研議中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依照刑法235條制定了禁止販售的踰越限制級,引起是否以分級之名行禁書之實的討論,因此2006年2月,多個民間團體成立「廢刑235行動聯盟」,並聲請釋憲。

2006年10月26日,大法官做出617號釋憲,雖未判定違憲,但卻對猥褻做出進一步的限縮與解釋,包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及「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者」[5]。

第304條(強制罪)[編輯] 2013年,由於在苑裡反瘋車事件中,有許多抗議者採靜坐方式表達訴求,卻被依強制罪起訴並判決成立,引發法界質疑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自由,並於2014年1月7日以此議題舉辦「靜坐,強制?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研討會[6]。

第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失效)[編輯] 參見:通姦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於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佈《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立即失效。

[7] 注釋[編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2015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全文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參考文獻[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條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民國24年)(中文). 第一條 ^賴心瑩.網站連人獸交何春蕤無罪確定.蘋果日報.2004-09-16[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3).  ^孫友廉、鄭學庸.晶晶書庫再敗訴將聲請釋憲.自由時報.2005-12-03[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2).  ^劉志原.釋字617號明示2類猥褻品.自由時報.2006-10-27[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2).  ^邱彥瑜吳柏緯.靜坐,強制?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公視新聞議題中心.2014-01-08[2014-10-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9).  ^林長順.大法官會議: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中央通訊社.2020-05-29[2020-05-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9)(中文(繁體)).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民國刑法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主題 法律主題 刑法學 六法全書 閱論編法學理論法學 法理學 法律哲學 法理論學 法社會學 法律經濟學 法史學 部門法學憲法學憲法學刑事法學 總則 分則 民事法學 總則 債 物權 親屬 繼承 刑事訴訟法學 總則 第一審 上訴 抗告 再審 非常上訴 簡易程序 協商程序 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學 總則 第一審程序 上訴審程序 抗告程序 再審程序 第三人徹銷訴訟程序 督促程序 保全程序 公告催告程序 行政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經濟法學其它相關準備程序 法律 法學分類 法律主題 閱論編中華民國法律憲法訓政時期五權憲法·五權分立·建國大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戒嚴令台灣省戒嚴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隱私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中央法規標準法·集會遊行法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組織法規s:行政院組織法·s:立法院組織法·s:司法院組織法·s:監察院組織法·s:考試院組織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地方制度法規地方制度法稅務法規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兵役法規台灣徵兵規則性別平等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勞政法規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通訊傳播法規廣電三法(s:廣播電視法·s:有線廣播電視法·s:衛星廣播電視法)·s:電影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交通建設法規大眾捷運法·鐵路法·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s:公路法·s:民用航空法·s:船舶法人事考銓法規試場規則(中華民國國家考試)·特別費·主管特支費·國務機要費老人身障法規s:老人福利法·s:身心障礙者保護法→s: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s: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法規s: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土政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土三法入出境法規入出境管理辦法·s:入出國及移民法·s:護照條例衛生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s:醫療法·s:傳染病防治法·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政策法規s:教育基本法·s:國民教育法·s:高級中等教育法·s:高級中學法·s:高等教育法·s:大學法·s:職業學校法·s:專科學校法環保法規s:環境基本法·s:國家公園法·s:水利法·農田水利法農林漁業法規  s:漁業法·s:動物保護法河川海洋法規s:海洋基本法·s:海岸巡防法福保年金法規國民年金·s:農業金融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金融業務法規s:銀行法·  醫療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商業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刑法(刑事法)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s:陸海空軍刑法·s:監獄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s:軍事審判法·s:刑事補償法民法商法民法民法(中華民國)·土地法(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商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中華民國)·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s:非訟事件法·s:家事事件法·s:強制執行法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峽兩岸關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際法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其他法規競業條款·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國際人權公約參見:中華民國法律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中華民國刑法&oldid=68000516」 分類:各國刑法1935年法律中華民國刑事法律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教科書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