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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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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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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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CriminalCodeoftheRepublicofChina施行日期1935年7月1日修正次數45最新修正2021年6月16日總統令公布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檢察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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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該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
該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
[1]原則上該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中華民國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目次
1歷史
2內容與特色
2.1總則編
2.2分則編
3具爭議法條
3.1第100條(內亂罪-修法改內容)
3.2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釋憲後限縮構成條件解釋)
3.3第304條(強制罪)
3.4第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失效)
4注釋
5參考文獻
6外部連結
7參見
歷史[編輯]
民國元年(1912年)三月十日袁世凱總統頒行《暫行新刑律》,是中華民國成立後的首部刑法,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稱為「刑律」。
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刑法,現行刑法稱為「舊刑法」。
[2]
內容與特色[編輯]
總則編[編輯]
刑法總則編學說上一般分為犯罪論與競合論以及刑罰論:犯罪論處理的是確定犯罪行為人所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律要件,刑罰論則探究依法應施以何等制裁的法律效果,而競合論是銜接兩者的橋梁,釐清「罪與罪」及「刑與刑」的關係。
犯罪論的內容大致上包含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有責性)、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既遂)、正犯與共犯、作為與不作為等。
競合論則規定了犯罪時行為單複數的競合關係,目的在對犯罪行為人的所有犯行,作出充分而不過度、不重複的評價。
刑罰論主要包含了刑罰與保安處分的種類、適用與執行,可參見刑罰、保安處分。
分則編[編輯]
刑法分則編列舉了諸如竊盜、殺人等罪名,並針對各罪內容特別規定。
學說上一般把刑法分則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數部份;在個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細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等高低位階。
各罪名參見犯罪。
具爭議法條[編輯]
第100條(內亂罪-修法改內容)[編輯]
主條目: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釋憲後限縮構成條件解釋)[編輯]
1999年《出版法》廢除後,《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註1]第29條,成為台灣對於色情書刊的主要適用法規,但由於法規中對於猥褻的定義過於模糊且主觀,被認為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而會侵害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
1996年先有407號釋憲,將猥褻出版品定義為「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
但在2003年,發生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教授,因在網站中放人獸交照片連結,而被提起公訴,而後宣判無罪的事件[3],2004年又發生同志書店晶晶書庫進口香港男性裸體雜誌,負責人賴正哲依刑法235條被判拘役50天的事件[4],加上當時研議中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依照刑法235條制定了禁止販售的踰越限制級,引起是否以分級之名行禁書之實的討論,因此2006年2月,多個民間團體成立「廢刑235行動聯盟」,並聲請釋憲。
2006年10月26日,大法官做出617號釋憲,雖未判定違憲,但卻對猥褻做出進一步的限縮與解釋,包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及「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者」[5]。
第304條(強制罪)[編輯]
2013年,由於在苑裡反瘋車事件中,有許多抗議者採靜坐方式表達訴求,卻被依強制罪起訴並判決成立,引發法界質疑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自由,並於2014年1月7日以此議題舉辦「靜坐,強制?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研討會[6]。
第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失效)[編輯]
參見:通姦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於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佈《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立即失效。
[7]
注釋[編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2015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全文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參考文獻[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條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民國24年)(中文). 第一條
^賴心瑩.網站連人獸交何春蕤無罪確定.蘋果日報.2004-09-16[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3).
^孫友廉、鄭學庸.晶晶書庫再敗訴將聲請釋憲.自由時報.2005-12-03[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2).
^劉志原.釋字617號明示2類猥褻品.自由時報.2006-10-27[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2).
^邱彥瑜吳柏緯.靜坐,強制?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公視新聞議題中心.2014-01-08[2014-10-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9).
^林長順.大法官會議: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中央通訊社.2020-05-29[2020-05-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9)(中文(繁體)).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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