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本局出版品-著作權-(四)網路篇-1~10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光碟燒錄機用來備份當然是非常的方便,但恐怕還是最常用來燒錄音樂CD、影視VCD、DVD、電腦遊戲光碟等,這樣的燒錄行為,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各國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首頁 公開資訊 本局出版品 著作權 (四)網路篇-1~10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3.0台灣授權條款授權.   (四)網路篇 1.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  「急~XXX老師的營業秘密法考試題型…」、「今年10月中日本北海道自由行行程安排分享…」、「公館十大熱門小吃試吃全紀錄…」,隨著網路書寫與通訊成為人際溝通不可或缺的一環,類似的問答模式或經驗發表,也成為許多現代人的共同生活經驗,像是,學生在BBS上詢問授課教師風評、請求作業支援、專家在雅虎知識上回答各種疑難雜症、網友們在討論版上分享旅遊經驗、各式私密的自言自語也從早期自建網站(website)、個人新聞台轉變為今日的部落格(blog)形式。

這些數位化的文字隨著網際網路的普遍使用,一再地以不同形式接力傳播,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也隨之產生。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因此,凡是符合第1篇第2題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攝影或短片…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都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並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

例如:彎彎擺在個人網站上提供下載使用的MSN大頭心情圖片,或者知名網路作家痞子蔡蔡智恆成名作〈第一次的親密接觸〉,是先以連載形式發表於成大資訊所BBS站,因廣獲好評而集結出版。

因此,對於這些受保護的著作的轉貼、轉寄、收入精華區或其他利用散布行為,原則上,必須經過著作人同意或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幾種常見的情形分析如下:  一、網友將好文剪貼存檔供自己利用  首先,單純在BBS或網頁上瀏覽文章內容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屬於同條第3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並不在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重製權範圍內。

至於有些人習慣將文章下載、寄回或剪貼存檔細細品味,或者為避免長時間注視電腦螢幕眼睛疲累而列印成紙本閱讀的情形,則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是合於合理使用才可為之。

一般來說,選擇在BBS或公開討論版上發表文章之人,對其讀者可能經由網路連線以線上瀏覽、下載或列印等不同方式閱覽其著作,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可認為已以默示方式同意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利用行為,因此,像是存檔在個人電腦或印一份紙本自己看,可以認為在作者授權的範圍內。

  二、版主或站長將好文收錄於精華區  基於BBS空間及秩序維護考量,一般會賦予版主或站長文章管理權限,例如,將網友發表的好文收入精華區或刪除不雅謾罵等。

但須提醒讀者注意,若BBS站所提供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是以將該文章另行複製的方式進行(例如:許多BBS站的精華區中,可以找到原始文章已經被刪除的精華文章,至少表示有另行重製的行為),則收錄精華區的行為涉及「重製」,必須取得著作人同意授權才可為之。

  雖然網友主動發表在BBS上的文章,版主或站長有收錄於精華區的功能或權限,可能可以認為這樣的重製行為,也在網友同意授權的範圍內。

但是,因為是否只要BBS站有提供這樣的功能,即可解釋為發表文章的網友同意進行授權,還是有疑義。

因此,對於限制註冊才能發表之BBS站或討論版,建議應於會員註冊時,至少應以讓會員同意BBS服務條款的方式,取得對其往後所有發表於該版之文章加以收錄整理之授權;至於開放發表園地,則可藉由討論版使用說明或管理辦法公告相關規範,凡利用該版發表文章者可推定為同意授權。

  三、網友將好文轉寄親友或轉貼他版  至於許多BBS站或討論版會提供網友將文章轉寄到自己或好友的電子郵件信箱,或是轉貼到其他討論版的功能。

就轉寄給自己或好友的功能而言,通常必須每次填寫電子郵件信箱,非屬對「公眾」的傳輸行為,因此,應該不涉及「公開傳輸」,只有「重製」的問題。

解釋上可以認為在作者授權的範圍內,應該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如果是轉貼到其他討論版,則同時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除非是作者有明確同意網友自由轉載,否則比較難認為「張貼」在BBS站或討論版,就是同意網友可以自由轉載,因此,必須判斷轉載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本條規定提供網路上有關時事問題論述,轉載到其他討論版的空間,但是,僅限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文章,而且,必須是作者沒有註明不許轉載的情形。

若是在BBS站發表的文藝小說,作者沒有聲明歡迎網友自由轉載,則因為這並不是屬於時事問題的論述,因此,不能依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

當然,另外一個解決的辦法,就是透過使用條款的版規的方式,將他人文章轉載作比較明確的規範,單純依賴合理使用的規定,可能比較不符合網友在轉載方面的習慣,也提供予讀者參考。

  2.收到電子郵件裡有好的文章、圖片、照片、影片等,可否轉寄給其他人分享?  「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

」這原是孫越先生早年咖啡廣告裡的台詞,由於片中自然流露的濃厚人情味,遠比商品本身芬芳香醇,而動人的「分享」訴求,更直指人際關係的核心價值,因而成就了這句流傳久遠的經典。

帶來集體感動的分享概念,在網路生活裡自然而然轉化為好文/圖/照片共賞,每當收到附有值得一看內容的電子郵件時,必定順手一轉,寄給通訊錄的親朋好友。

但是,即使再動人的出發點,化為行動時還是必須嚴守規範分際,才不至於有違初衷,因為動人的內容,通常都具有相當高的創意,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我們也應該在著作權法所允許的範圍內利用。

  利用電子郵件轉寄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內容,因為技術上會將電子郵件的內容整個重製1份,再行寄出予收件人,仍然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才可為之。

由於收到好友轉寄來的電子郵件,通常是已經經過很多次轉寄,往往原始來源也已經不可考,這時候,要確認著作權人是否有授權轉寄,大概很困難。

因此,只能透過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來判斷。

如果是登載於電子報、電子期刊或討論版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評論,且作者未註明不許轉載者,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61條合理使用範圍。

若為網路小說、攝影集錦或自製影片等,則應視個別轉寄行為是否屬於非營利使用、轉寄對象是否僅限於個人或家庭等特定之少數人等,判斷是否可能在第51條合理使用範圍內,或依第65條第2項屬於概括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以轉寄書中部分內容為例,如果所寄的是其中最精彩的篇章或橋段,例如公布哈利波特第7集完結篇中被賜死的人物與情節等,即使實際上只有薄薄幾頁,但由於該部分正是賣點之所在,不僅其利用之質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極高,且此利用行為可能造成讀者知道結局就不願購買該書的結果,導致銷售量降低而嚴重減少著作人收益,則縱然其使用為非營利性質,也難認為屬於合理使用。

  若是轉寄的對象數量被認定為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

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除了前述的「重製」的問題,因為是透過網路將他人的著作傳輸出去,所以,還會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

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時,要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遠較「重製」來得低,這主要是因為「公開傳輸」透過網路無遠弗屆及幾近零成本的方式進行著作的散布,將使得著作的市場銷售或其潛在價值受到影響的可能性及損害範圍都不斷擴大,因此,建議應該儘量避免一次將含有他人著作的電子郵件,大量轉寄給其他人。

至於寄給多少人會被認為是透過網路對公眾提供著作?事實上,「三人成眾」,只要是三個人以上,又不是家庭或其正常社交範圍的人,就會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所以,最好避免將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大量轉寄予他人。

  此外,即使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例如:有些作者會在著作上標示「著作權所有,歡迎轉載」或「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等方式,明示授權使用者可以轉載或轉寄,在實際從事轉寄行為時,仍應將原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完整標示,包括:作者、出處、出版單位、授權條件、授權資訊等,因為著作權法第80條之1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有另外的保護。

若是明知道所收到的電子郵件中,並沒有附隨他人原始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寄件人將作者及出處刪除,沒有一併提供,此時,我們也不應該再轉這封電子郵件轉寄出去,以避免自己須負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最後,雖然「轉寄」可以說是網路上的全民運動,但所有人都做的事,並不代表一定是合法的事情,「轉寄」的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有部分合理使用的空間,但相信大多數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轉寄行為,可能都還是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應該從網路使用的習慣著手,其實多數網友轉寄的圖文,多半是他人已張貼在網路上的內容,以轉寄作者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取代直接轉寄內容,或是利用內容廠商所提供的轉寄功能,提供內容的轉寄服務,這樣不但可以節省網路的頻寬資源,也可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3.利用筆名在網路BBS站上發表一篇文章,能否享有著作權?  在BBS站上發表的文章,只要符合前述第1篇第2題所討論的著作權的保護要件,即屬於受到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這個原則在國內第1件網路著作權案件-光碟月刊案中,法院就已經很明白確定這樣的原則,因為,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著作上面必須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是要有主張著作權的聲明,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在BBS站發表文章,只要符合著作保護的要件,無論著作人是否標示姓名、使用真實姓名還是以暱稱、帳號或筆名發表,在所不問。

主要的問題在於:怎麼認定由「誰」享有這篇網路文章的著作權?  一般而言,習慣在網路上活動的人,通常會以慣用暱稱或登錄帳號為名發表文章,尤其是隨興、非計畫性的貼文。

然而,經常在網路上加入社群網站或BBS站的使用者很容易了解,當我們要註冊自己常用的暱稱作為會員帳號時,常常會發現早就被其他人先註冊了,自己只好一換再換,而不同網站或BBS站使用相同暱稱的人,也不一定是同一個人。

至於用筆名的話,也常常發現同一個網站中,很多人雖然帳號不同,但都使用相同的筆者或暱稱,尤其是當某一些電影或漫畫很流行時,網路上就會出現許多的流川楓、藤原拓海、火影忍者等,而知名的網路作家藤井樹,筆名也正是從電影「情書」的主角名稱。

  由於誰是著作權人證明上本來就有些難度,並不是每個人在創作完成時,都會妥善保留完整的創作歷程或相關證據,因此,著作權法在第13條規定「推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發行日期等。

該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條文中所稱的「別名」,可以包括帳號、暱稱、筆名等。

因此,即使不用真名,但在著作原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若是以通常方法表示其眾所周知的別名者,即可依本條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而受保護。

例如:詩人周夢蝶(本名周啟述)早年在《中央日報》、《聯合文學》發表詩作、王杏慶先生以「南方朔」之名撰寫電影評介或在中國時報發表時事評論。

因為他們所使用的筆名,屬於眾所周知的名稱,因此,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3條,享受到法律推定的保護。

  然而,在虛擬世界中,由於網路匿名的使用習慣,以及BBS與網站註冊在帳號名稱上的限制等因素,為作者主張依本條規定推定為著作人,增加了相當程度適用上的困難-不同網站的登錄帳號往往重複,而即便在同一網站上,帳號不同而暱稱相同的狀況也屬常見,YAHOO!交友的Danielle可能但又未必是PCHome某新聞台台長Danielle,批踢踢兔的shulin是不是以前小魚紫色花園那個shulin…。

因此,除非暱稱或筆名已為眾所皆知,而可以直指特定人,例如:過去相當知名的小魚的紫色花園BBS站,「小魚」為站長專用、成大資訊站BBS的[email protected](痞子蔡)與貓咪樂園的痞子蔡都是正牌蔡智恆、失眠的文字工、水瓶鯨魚…等,如果因為作者個人的努力,使自己常用的帳號或暱稱,成為眾所周知的名稱,即可享受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推定的保護,在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方面,可以減少許多麻煩。

  當然,反過來說,如果是使用筆名在BBS站上發表文章,但自己的筆名還沒有達到眾所周知的程度,自然無法享受法律的推定效果,這時候,就一定要留存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且為獨立創作的資料,否則在網路上因為侵權、轉寄、轉貼的狀況相當多,常常文章到最後都很難辨別究竟是誰所創作,若沒有足夠的證明,要主張權利是很辛苦的。

當然,現在所使用的筆名不是眾所周知,並不代表這個筆名以後不會變成眾所周知的筆名,只要努力耕耘,日後這個筆名成名之後,以前以相同筆名所發表的文章,一樣還是可以受到法律推定的保護。

當然,另一種比較快速的解決方法,就是同時配合真實姓名發表著作,例如:在文章的標題下面或是書籍的封面,記載自己想使用的「筆名」,但在文章的最後或是書籍的版權頁,再記載自己的真實姓名,這樣還是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13條的推定效果。

  4.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隨著個人電腦及CD-R、DVD-R等光碟儲存媒體價格的下降,光碟燒錄機似乎已成為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必備的配備了。

光碟燒錄機用來備份當然是非常的方便,但恐怕還是最常用來燒錄音樂CD、影視VCD、DVD、電腦遊戲光碟等,這樣的燒錄行為,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各國著作權法都相當的困擾,理論上,個人利用光碟燒錄機重製其他人擁有著作權的CD、VCD、DVD或其他數位檔案,僅是為了個人利用的便利性,是一種消費性的利用,明顯會對於著作的市場銷售產生影響,因為,一旦利用人擁有該著作之後,就不會再從市場上購買同樣的著作。

因此,並沒有道理要求著作權人必須要容忍這樣的利用行為。

然而,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若是賦予著作權人可以對這樣的利用行為進行法律的訴追,也將使得權利人與利用人間的關係緊張對立,對於著作權法制發展有不良影響。

因此,各國對於家庭內私人重製的行為,紛紛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緩和這種可能的對立狀況。

  我國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在本題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碟燒錄機,燒錄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形式上來觀察,似乎符合本條的規定,因為,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

然而,須注意的是,本條僅限於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何謂在「合理範圍內」?判斷的因素很多,除了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列的4款基準之外,筆者提供幾點比較具體的判斷標準,供讀者們參考:  1.是否為合法取得  家庭內的私人重製行為,屬於消費性的著作利用行為,若是重製的行為人有自市場上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例如:買正版的CD、VCD、DVD等,為了要在自己所擁有不同的機器設備上聆聽或觀賞,則因為利用人實際上已經支付著作的費用,即使禁止利用人為重製行為,也很難期待利用人會為了利用的便利,再自市場上購買同一著作物。

在這種情形下,若可證明是自己所購買,僅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所為的重製行為,被認為屬於合理範圍的可能性較高。

  2.重製比例與數量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重製,主要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或保存,通常是就著作的全部進行重製,但因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比較寬鬆,仍有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不過,若是所重製的份數過多,則難以被認為是屬於合理範圍。

目前司法實務曾認為對於自己所購入的音樂、影音光碟重製1份屬合理範圍,可以提供予讀者參考。

  3.重製後的利用行為  重製後的利用行為,也會影響到是否屬於合理範圍的判斷。

若是自己買了1份正版光碟,利用光碟燒錄機製作幾片備份,分送給同學,雖然是在家庭內的重製,但已將著作散布於家庭之外,被認為非屬於合理範圍的可能性較高。

  至於本題所提到的用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或許很多人都聽過「音樂CD太貴又沒有品質,不值得花錢買」,或是「錢都被唱片公司賺走,著作權人並沒有享受到音樂CD銷售的利益,盜版音樂CD是劫富濟貧」等說法,但事實上,若是真心這樣認為,就應該抵制聽不好的音樂產品,鼓勵好的音樂產品,而不是一方面說現在的音樂的品質很差,另一方面又大動作地在盜版流行音樂來聽,這樣的行為明顯有矛盾,只是作為侵害著作權的藉口而已。

從前述判斷是不是合理範圍的標準來看,如果進行燒錄(重製)的人從來沒有付費給著作權人,是拿其他人盜版的音樂CD或是自己從網路上所下載未經合理授權的音樂檔案來燒錄,這樣的行為是以取得著作重製物的目的進行重製,而不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或保存合法取得的著作的目的,即使只重製1份,仍然會對於著作的市場銷售產生影響,因為只要燒錄音樂CD,就不會再去市場上買正版的音樂CD,有可能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的合理使用。

  5.在網路上抓取一些風景照片,利用電腦繪圖軟體來做修改,並在網路上張貼,須不須要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網路上經常有許多網友會分享出去旅遊的風景照片,如果希望利用這些風景照片當作素材,另外創作其他的美術著作或其他數位創作,需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如果希望把自己利用他人照片的創作放在網路上無償供他人欣賞,也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嗎?  以他人的著作為基礎的創作活動,只要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仍然對於國家文化的發展有幫助,屬於整體社會文化活動的一部分。

事實上,每一個創作者,可以說或多或少都是立基於他人的創作之上從事創作活動,站在巨人的肩膀看世界,也是著作權法鼓勵創作與著作流通的目的,因此,著作權法也透過合理使用的制度在平衡新的著作的創作者與既有著作的創作者的權利保護的問題。

  由於現在電腦繪圖軟體愈來愈簡單易用,只要輕輕點選幾個功能鍵,輸入一些數值,一張張的風景照片,馬上可以變成油畫、鉛筆畫、水彩畫、蠟筆畫等效果,要讓自己的照片和埃及金字塔、巴黎鐵塔、舊金山大橋結合在一起,過去需要大師級身手的創作,如今許多熟悉電腦軟體操作的人也都可以輕鬆完成。

但也正由於透過電腦軟體進行數位照片的編修,本身的創作高度有限,因此,對於他人著作的利用,要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也就相形困難。

  我國著作權法可以供創作者用來主張並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條文,主要有二:一是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二是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

在本題中,由於直接將他人的數位照片透過電腦軟體編修,已經屬於他人著作具體表達的利用,因此,只能透過第65條第2項規定嘗試主張合理使用。

  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例如:將他人數位照片中的少部分元素,像山、水、人物、樹木等,利用電腦繪圖軟體加以選取、修改,作為自己創作的數位圖像的一小部分,若屬非營利之目的,參酌著作權法第52條之精神,其僅利用少部分他人著作,且對他人著作之市場價值影響有限時,仍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

然而,若只是利用電腦繪圖軟體,簡單地把數位照片以指令的方式,進行去背景、產生油畫、版畫、水彩畫、鉛筆畫等效果,整體的構圖沒有特別的改變,雖然從外觀上看起來有相當程度的改變,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太多的創意投入,真正有改變的部分,乃是電腦所執行,創作者個人的創意實屬有限,因此,在有新的創意投入的情形,應認為是「改作」行為,沒有創意投入的情形,應該認為是一種「重製」行為。

  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Ⅰ.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Ⅱ.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而「改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定義,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若是改作行為本身具有獨立的創意,即可使得改作成果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改作著作」,會新產生一個「改作著作」的著作權,這也是第6條第1項規範的意義。

不過,「改作著作」以獨立的著作加以保護,並非代表「改作著作」可以由其著作權人任意利用。

依據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但表演不適用之。

」若是改作行為沒有得到原著作著作權人的同意,仍然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

而「改作著作」雖然是一個獨立的著作,但是,每一次改作著作的利用,都會涉及原著作的利用或再現,除非是在改作前,已取得原著作著作權人的同意,可以就改作著作獨立行使權利或自由利用,否則,改作著作的利用,還是必須依據與原著作著作權人間的授權契約或同意的範圍來決定,這也是為何第6條第2項會說明,衍生著作的保護,對於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的原因。

  綜前所述,利用網路上其他人所張貼的數位照片,透過電腦繪圖軟體進行修改或另為創作,必須要看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否則,就會涉及對他人著作的改作或重製行為。

因為原著作權人張貼照片,並不代表同意其他人可以任意改作,因此,若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就進行改作,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若是將改作之後的成果張貼在網路上,還會另外涉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請讀者要特別注意。

  6.在網路上看到好的文章,可否擷取幾篇,將它貼在自己的網站上供網友閱覽?  隨著網際網路第二波的發展,進入Web2.0時代,網友自發性的上載與分享,取代過去Web1.0時代下載與瀏覽,成為目前網友在網路上的主要活動。

然而,觀察目前國內網友在使用Blog、Vlog或其他Web2.0平台時,除了自己撰寫的文章、拍攝的照片、攝影的影音檔案的分享之外,也有很多人利用Web2.0平台在轉貼他人的文章、新聞報導、明星照片、電影節目錄影等,這些「分享」他人著作的行為,都涉及他人著作利用的問題。

  至於著作權法有哪些規定,是可以允許網友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簡單說明如下:  一、網路時事問題論述的轉載  有關網路上好文的轉載,並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來源,或是利用廠商所提供Blog服務的「引用」功能處理,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網友可以就「轉載」行為主張合理使用的依據,是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網友要透過本條主張合理使用時,有二個很大的限制必須要注意,一是必須是「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果不是跟政治、經濟、社會等有關的時事問題的討論或評析的文章或報導,只是文藝作品、學術論述等,就不能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更不用說他人的影音檔案、攝影作品等;二是必須著作權人發表在網路上時,沒有「禁止轉載」或類似文字的限制。

如果有要轉載他人時事問題論述時,最好將當時著作權人發表的頁面上,並沒有標示「禁止轉載」的文句的頁面保留下來,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因為網頁是隨時可以修改變動的。

  二、時事報導所接觸的著作  Web2.0時代,要在網路上自己開一個新聞台報導新聞,並不是不可能的事。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也就是說,如果網友是在從事新聞報導,為了報導的必要,可以在其新聞報導中,利用該報導在採訪過程中接觸到他人的著作。

例如:要報導某知名畫家的最新作品,可以將採訪過程所拍攝該作品的照片放在新聞報導內容中一併呈現。

  三、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  以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具有相當高的公共利益的性質,人民有知的權利。

因此,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有關本條的適用範圍,可參考第3篇第12題的說明。

如果網友要利用政府機關的資源,只要著作人是政府機關,像是政府機關的公報,在網路上轉載,應該相當程度可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四、合法引用後所產出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當我們透過本條規定「引用」他人的著作,作為支持或引證自己的創作時,我們當然可以將我們的創作內容發表在網路上。

例如:學生撰寫學期報告時,引用了某教授在期刊發表的文章的一小段,當然還是可以把學期報告整個放在網站上,供其他人參考,並不會因為是放在網路上,就需要把原先合理引用的部分移除。

  五、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  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

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這主要是因應政治、宗教、裁判程序、政府機關的公開陳述,都與人民知的權利有關,都是確保人民憲法所保障權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是「任何人得利用之」,是所有合理使用規定中最寬鬆的一條規定。

既然條文是寫「任何人得利用之」,自然也包括在網路上的轉載利用,因此,像是判決內容全文照登、政府機關的新聞稿、政治人物的演說的影音檔案等,都可以自由轉載利用。

但是,要注意不能製作某某人的演講專輯這類的網站,以避免產生爭議。

  7.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如果是自己買的CD唱片,能不能用自己的個人電腦,將CD唱片中的歌曲轉成MP3檔案?如果將這些MP3檔案,上傳到自己的個人網站上,供自己的親朋好友下載會有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是放在封閉性的家族網站,只有少數特定人能夠下載,一樣也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嗎?  在網際網路時代成長的網友們,通常都會把自己的個人網頁、Blog、家族討論區等,當作是自己個人生活領域及社交圈的延伸,因此,有很多本來屬於私領域的活動,就會搬到網路上在做。

舉例來說,過去會找朋友到家裡來聽音樂,現在則是直接把自己喜歡的音樂,轉成MP3放到個人的網頁,讓朋友直接下載、聆聽;過去會把偶像的新聞、海報蒐集整理成冊,現在則是直接架設偶像的網站,剪貼新聞網站的新聞內容,蒐集網路上找得到的偶像照片,和同好們一起交流。

但是由於著作的數位化、網路化的利用,涉及著作權能的行使,因此,也使得網友們在「分享」的同時,也必須先確保自己的安全。

  自己合法購買的CD唱片,是不是可以轉成MP3檔案,放在網路上供其他網友下載?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利用個人電腦將CD唱片轉成MP3檔案,這個行為是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屬於「重製」行為。

不過,由於是利用自己個人電腦所進行的重製行為,有機會可以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主張合理使用。

不過,在適用第51條規定時,還是必須要注意本條的目的在於便利利用人在「家庭內」或「私人」目的的使用,若是為了「散布」或其他公開利用之目的所進行的「私人重製」,可能會被認為並非屬合理範圍,要請讀者們特別注意。

  至於將自己重製的MP3檔案,或是從其他地方取得的MP3檔案,放置到自己的個人網站或是Blog上,則又另外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簡言之,公開傳輸包括透過網路主動(例如:寄電子郵件給多數人)或被動(將著作放置在網路上供多數人瀏覽、下載、接取等)地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其中,所謂「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即是國際條約中所謂「對公眾提供」或是一般稱「OnDemand」的下載,在這種情形,無論是否有多數人實際連結至伺服器瀏覽、下載著作,只要是使著作處於其他人可以隨時接取、下載的情形,就已經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因此,若是將MP3放置在個人網站或Blog上,供親朋好友下載,則涉及「公開傳輸權」的行使,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明文將這種利用行為列為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因為將MP3放置在個人網站或Blog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對於著作權人的權益影響很大,因此,也很困難依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前也有高中女學生因為在個人網頁上放F.I.R.的新歌的MP3,而遭到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請大家千萬要注意。

  至於如果透過網路業者所提供家族或是其他可以限制他人瀏覽的網路服務,只提供MP3檔案給特定人下載,是不是比較沒有問題呢?基本上,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謂「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

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從文義上來觀察,若是只把MP3檔案放在網路上提供給親朋好友下載,似乎可以認為是「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但筆者必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裡所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以實體的世界,用房子或個人設備作為限制的立法技術,若是透過網路將MP3提供給親朋好友下載,恐怕已經超出立法的原意,仍然有相當大的可能性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喔!  8.夜市買來的盜版日劇,看完後能不能在網路拍賣上轉售給其他人?  曾經聽說如果只是單純買盜版品,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這是真的嗎?如果在逛夜市時,買了盜版的日劇回家看,因為已經沒有要看,也沒有要收藏,有同學要看,能不能賣給他?如果是放到網路上拍賣,會不會有問題?  購買盜版品對於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助長,當然有不利的影響,但一般民眾若是單純購買盜版品,因為購買的行為,並沒有涉及像是重製權、公開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權利的利用行為,因此,確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不過,若是所買的盜版品是電腦程式,像是大補帖或其他商用電腦軟體,因為必須要「安裝」在使用者電腦上才能「使用」,這裡的安裝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重製」,其後的使用行為也會構成「暫時性重製」,都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製權」的範圍,一樣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至於若是自己所購買的盜版的日劇,能不能在看完之後,再轉賣給其他人?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Ⅱ.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將盜版日劇轉賣或轉送予其他人,若只移轉予單一的特定人,因為並沒有「散布」,只是一對一的移轉,因此,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

至於在網路拍賣上轉售給其他人時,因為是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銷售,則有侵害「散布權」的問題。

  當然,前述「散布權」的規定,解釋上也包括合法的著作重製物,是不是連購買合法版本的日劇、電影的VCD、DVD也不能轉賣給其他人呢?並不是這樣的,著作權法考量到著作權人透過著作的銷售,已經可自市場上獲取一定的報酬,因此,若是經由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所進行銷售的著作重製物,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所以,如果是在國內所購買的是合法的著作重製物,因為著作權人的「散布權」已經被滿足了,消費者可以自由轉讓這些著作重製物給任何人,著作權人不能依「散布權」主張限制著作的轉售或贈送予不特定人的行為。

  綜前所述,單純的購買盜版品,只要在利用盜版品時,不會涉及到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基本上,確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但是,這些買來的盜版品,也不能再透過網路銷售,因為,這會侵害著作權人依法律受保護的「散布權」。

有許多同學會把看過的盜版日劇,刊登網路拍賣資訊再轉賣給其他人,這樣的行為是侵害「散布權」,且很容易被著作權人發現有侵害著作權的狀況。

千萬不要認為自己花錢買來的光碟,當然可以再賣掉。

建議大家如果要買東西時,還是要認明是不是合法的產品,免得買到盜版品還不能再轉賣或送給其他人,甚至還可能涉入侵權的訴訟,就得不償失了。

  9.能不能利用網路拍賣販售在國外旅遊時購買的DVD?  聽很多人說著作權法採取「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如果自己出國時在書店或視聽專賣店,看到國內尚未販售的DVD,能不能買回家自己看?能不能多買幾份分送親朋好友?如果看完之後不想收藏,能不能在網路上拍賣?  有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規定為「視為」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因此,即使是在國外所購買、經過其他合法廠商所製作的著作重製物,沒有經過國內的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輸入,還是被「視為」侵害著作權。

即使所輸入的著作,國內並沒有正式的代理商或發行商,但由於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因此,外國的著作權人還是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主張權利。

只是,對於沒有在國內正式發行的著作,只要消費者購買的是合法的產品,國外的著作權人可以享受到著作銷售帶來的收益,因此,也不會有權利人在國內行使這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權利。

  但是,若是國內有正式的代理商或發行商,因為國外的著作物在國內發行,需要另外負擔產品廣告行銷、發行通路的上架費用、售後服務等成本,因此,若是國外合法重製的著作物可以直接輸入國內,反而會造成國內正式的代理商或發行商不願意投入資源,因此,國內代理商或發行商也會比較積極行使這一項權利,尤其是對於視聽著作。

視聽著作除了電影院公開上映的市場之外,還有很重要的出租市場,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可以合法出租其著作重製物,像是:小說出租店,只有錄音和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

由於電影上映在各國有時程的落差,有時國外電影已下檔並開始銷售DVD,國內還未上映,若是影視出租店可以直接向國外採購DVD直接出租的話,國內發行商不但賺不到出租的收益,也還會影響到電影上映的收入。

因此,DVD的平行輸入與銷售、出租,大概是國內有關平行輸入爭議最常見的案例。

  然而,如果全面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話,可能造成民眾在取得國外資訊的不方便,因此,著作權法在第87條之1有許多例外的規定。

其中,有關於個人出國旅遊時所購買的DVD,可以適用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但是,這裡所稱的「一定數量」到底是多少?依據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87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也就是說,如果是自己出國在國外商店要購買DVD時,就只能隨著行李每一著作輸入「一份」,即使想要多買幾份分送給親朋好友,因為已經超出公告的數量,如果被查到的話,可能會被沒收。

  至於若是確實也是為了自己觀賞使用而購買DVD,看完之後覺得不如想像中具有收藏價值,能不能直接在網路上拍賣,轉讓給其他有興趣的網友?如果是對於違反前述「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輸入的DVD,解釋上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著作重製物」,會被當作是侵害著作權的DVD來處理,但是,如果是依著作權法第87條之1規定,合法輸入國內的DVD,則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這時候,以合法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人的身份銷售該著作重製物,著作權專責機關曾解釋認為,「此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此種合法輸入行為所輸入之物為合法重製物,其所有人得予以賣出,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因此,若是屬於合法輸入的著作重製物,可以透過網路拍賣銷售給其他想觀賞的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不過,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最好還是保留自己在國外購買產品的相關單據,且每一著作應避免購買超過一份以上的著作,才不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

  10.網頁背景所自行製作的MIDI音樂,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嗎?  MIDI是MusicalInstrumentDigitalInterface的縮寫,是由音樂電子事業協會(AssociationofMusicalElectronicsIndustry)所制定與管理的一套各種電子樂器以及電腦之間數位化界面溝通上的統一標準,最早的標準是在西元1983年制定。

只要是符合MIDI標準的音樂檔案,即可透過各家的音效卡播放,不會因為硬體設備的不同,而產生無法播出音效的情形。

與MP3音樂檔案不同的是,MIDI傳送的是對於音效卡的控制訊號,而不是聲音檔案,因此,MIDI的檔案會較MP3音樂檔案來得小很多(簡單的MIDI音樂可能只要20KB就可以播完整首樂曲),也經常被網友用於網頁背景音樂之用。

  我們在製作個人網頁時,依據流行音樂的旋律,自行利用數位合成器或軟體製作MIDI音樂,當作是網頁的背景音樂,這樣的行為,需要另行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嗎?還是就像是手機鈴聲一樣,只要是自己輸入、製作鈴聲,只供自己使用,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而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首先要說明的是,MIDI檔案雖然只包含控制音效卡如何輸出聲音或音效的控制符號,而不包含實際的聲音內容,但是,就像音樂的旋律透過五線譜的符號表示一樣,在有關音樂旋律的部分,乃是他人音樂著作呈現的形式之一,仍然受到著作權法有關於音樂著作的保護。

事實上,自動鋼琴也是透過紀錄鋼琴演奏的過程,利用鋼琴重覆發出音樂的旋律,和MIDI檔案一樣都是以「控制符號」的方式來呈現音樂。

  其次,將MIDI檔案作為網頁的背景音樂,必須製作MIDI檔案,即使是自己依樂譜或是聆聽歌曲的旋律進行製作,因為並不是一個新的創作,而是就他人創作的「再現」,也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而將製作完成的MIDI檔案放置在網路的伺服器上,以利在網友瀏覽網頁時,會透過網友的電腦播出音樂,則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

在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製作成MIDI檔案來使用的情形,除非是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是符合著作權法有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網友利用自己的個人電腦或其他數位設備,將他人的音樂製作成MIDI檔案這個重製行為,若僅供自己練習製作MIDI使用,或是聆聽MIDI音樂,則應屬著作權法第51條所規範之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範圍。

但是,將製作完成的MIDI音樂放置在網路上,則就已經是一種「公開」的利用行為,並非家庭內的私領域利用行為,無法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

而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的4項基準來判斷,雖然個人網頁可以認為是屬於非營利的使用,但是,MIDI音樂若未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而放置在網路上,將使許多人可以接觸、聆聽這首音樂的旋律,擴大音樂著作被侵害的可能性,加上現在已經有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在收取網路公開傳輸的授權費用,未經授權的音樂著作使用,會影響到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因此,恐怕難以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是一種合理使用行為。

  建議若是網友在建置個人網頁時,有需要使用到背景音樂時,可以優先選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或著作權法保護期間已經屆滿的音樂著作,像許多古典音樂都可以自由利用,或是使用對於非營利的利用免費授權的音樂,像許多的CreativeCommons的音樂,甚至是有部分的著作權仲介團體,對於非營利個人網頁的背景音樂使用,也同意免費授權使用。

只要在事前多花一些時間處理音樂的著作權問題,相信大家都可以擁有聲音、文字都很優美的個人網頁喔!    發布日期:97-03-31 更新日期:109-11-09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瀏覽人次:19101 訂閱電子報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立即訂閱收合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意見信箱 雙語詞彙 主題網站 專利主題網 商標主題網 著作權主題網 營業秘密專區 積體電路專區 智慧財產權e網通 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 中小企業IP專區 國家發明創作獎 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 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專區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便民服務 智慧財產權懶人包 線上申請 檢索系統 電子報 便民服務計畫 資料服務資訊 COVID-19智財新訊 淨零排放智財資訊 最新消息 布告欄 法規公告 新聞稿 徵才快報 國際事務 國際動態 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議題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 東南亞及南亞國家智慧財產權益維護專區 臺商在大陸地區智慧財產權益維護專區 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 認識我們 本局簡介 局長簡介 各地服務處 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 聯絡我們 雙語辭彙 公開資訊 法規資訊 統計專區 研究報告 本局出版品 預決算與會計月報 採購契約 請願與訴願 行政指導文書 補助資訊 政府資料開放 其他公開文件 常見問題 相關連結 性別平等專區 服務園地 檢警調專區 新進人員專區 退休人員專區 影音專區 廉政專區 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