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法官法對於法官、檢察官懲戒種類之規定為何?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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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官法第50條規定,對法官之懲戒種類為: (1)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常見問答 法官法對於法官、檢察官懲戒種類之規定為何?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法官法對於法官、檢察官懲戒種類之規定為何? 依法官法第50條規定,對法官之懲戒種類為: (1)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4)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5)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6)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7)申誡。

另考量法官於任職時涉有違失行為,嗣發覺時業已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而離職者,亦應受懲戒。

惟對已不在職之受懲戒法官課以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之處分,並無實益;若課以罰款或申誡處分,懲戒效果有限,非但無法有效處罰已離職法官之違失行為,亦不能對現職法官達到懲儆之預防效果。

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之懲戒發揮實效,增訂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處分。

依法官法第50條之1第1項,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始受以「免職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之處分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1)受免職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

(2)受撤職處分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

(3)受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之處分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

這些懲戒種類,除法官外,也準用在檢察官之懲戒,此外,「免除職務」之懲戒手段比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最重懲戒「撤職」更為嚴厲,且「罰款」之數額更高達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比公務員懲戒之「減俸」處分更重。

發布日期:108-09-24 更新日期:109-07-15 發布單位: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參考資料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釋憲業務 釋憲業務訊息公告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 現任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清單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 不受理決議進階查詢 釋憲業務專屬網站 釋憲常見問答 釋憲書狀範例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政府資訊公開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訊息 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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