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8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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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06月16日) EN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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