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8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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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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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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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06月16日)
EN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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