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方用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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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請點選「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已成立者點選「離開」 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病人的處方用藥,每次開給以不超過七日份的用量為原則,對慢性病人一次開給三十日以內的用藥量。
醫師如果未註明處方不可替代,藥師或藥劑生可以價格不高於原處方藥品,而且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的任何廠牌藥品替代。
藥品的處方或替代,要以收載在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品項為限。
醫師可將處方箋交付保險對象到特約藥局調劑,並且可依病情需要,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其適用疾病範圍,由主管機關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