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催收人員的辱罵卻來不及錄音時,該怎麼辦?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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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中,會載明:發話方、受話方之電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不過,查詢通話紀錄的內容,以「接通」的電話為限,至於沒有接通的電話,因為系統沒有 ... 卡奴基地↑按此連結最新訊息!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607112019遭到催收人員的辱罵卻來不及錄音時,該怎麼辦??系統資料庫遭到催收人員的辱罵卻來不及錄音時,該怎麼辦?如果遭到催收人員的辱罵,因而心生畏懼但卻來不及錄音時,可以記錄下通話時間,然後由電話登記本人親自以書面方式向電信公司調閱「通話記錄」。

通話記錄中,會載明:發話方、受話方之電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不過,查詢通話紀錄的內容,以「接通」的電話為限,至於沒有接通的電話,因為系統沒有留下紀錄,所以將會無法提供。

通話紀錄是有保存期限的,超過期限之後,將會無法調閱。

依據「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規定:第四條:一、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1.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2.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3.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4.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二、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在調閱通話記錄之後,將所記錄下來的通話時間與通話記錄進行比對,並該通話時間、電話號碼加以註記,然後持該份通話記錄向法院提出「恐嚇罪」告訴。

依據刑法規定: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將會依職權進行調閱通聯記錄,並請「對方」到庭說明。

如果恐嚇罪一旦成立,即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以求償。

若案情不符恐嚇罪之要件時,將會以不起訴處分。

此時,就可以聲請閱卷並保留繕本,如果有必要時,也可以申請法庭錄音光碟,以補強相關事證。

然後檢附相關資料,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賠償。

因此,為了省卻麻煩,最好是能隨時準備好錄音器材予以全程側錄。

如果真的來不及側錄時,則可以採用上述的方式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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