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民法有關侵害生命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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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規定一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其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參照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987號民事判例)。
生命權屬其所稱權利,故受有侵害,自可受有保障,只是因被害人受侵害死亡後,依民法第6條規定,已無權利能力,故直接被害人已不再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而由間接被害人為之。
間接被害人之範圍,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關侵害生命權財產上損害賠償,係「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