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特定產品零售服務及網路銷售服務註冊有一甲商標,於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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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設題為例,實務上常發生誤解的情形是,商標權人將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例如「化妝品零售」)或是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例如「網路購物」)取得註冊, ... 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回經濟部首頁 字級小中大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更新日期:2022-08-28  參觀人次:0001734291 全文檢索 Togglenavigation 功能選單 本會訊息 公告訊息 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訴願業務 認識訴願會 活動剪影 訴願案件統計 線上申請 線上申請閱覽卷宗 線上申請陳述意見 線上申請言詞辯論 線上申請訴願 使用說明 訴願案件查詢 案件進度查詢 決定書檢索 為民服務 意見信箱 網頁連結 訴願案例彙編 表格下載 答客問 法令及實務案例宣導 相關法令 實務案例宣導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回經濟部首頁 目前位置: 首頁 > 法令及實務案例宣導 > 實務案例宣導 > 商標使用 > 我在特定產品零售服務及網路銷售服務註冊有一甲商標,於實際使用時,在A產品上標示了自己的甲商標,並且透過實體門市及網路銷售A產品,應該算是將商標使用於A產品之零售服務及網路購物服務了吧? ::: 商標使用 我在特定產品零售服務及網路銷售服務註冊有一甲商標,於實際使用時,在A產品上標示了自己的甲商標,並且透過實體門市及網路銷售A產品,應該算是將商標使用於A產品之零售服務及網路購物服務了吧? 我取得A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食品、飲料零售服務」,實際上開餐廳,提供客人餐點、果汁等食品飲料的販售服務,為何會被主管機關認為未使用商標而廢止註冊呢? 我的商標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在商品上也標示有我的商標,這樣可以認為我有使用商標了吧? 我有一個朋友,經營食品業多年,好不容易小有名氣,一家肉品大廠打算和他合作製造罐頭食品,沒想到在討論商標授權問題時,朋友發現要授權的商標因為沒有使用,已經被廢止了。

商標已經註冊就是權利人的,為什麼會被取消呢? 我作生意只是小本經營,也規規矩矩的繳稅,依照政府規定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店家,為什麼別人突然來廢止我的商標,智慧局還要我拿出證據(像是有標示商標及商品名稱的發票之類的),來證明我有使用商標?我們這個業界,大家都沒有在發票上寫商標的習慣啊,要怎麼證明我真的有使用商標呢? 我父親有註冊A商標,指定使用在「小吃店、餐廳」服務,實際上餐廳經歷數代經營,已是百年老店,但父親即將退休,該如何將家族經營已久的A商標永續傳承下去呢? 我有3個商標,需要每一個都使用才能保住他們不會被廢止嗎? 我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雖然相同或類似,但是於市場實際行銷時,二者無論商品包裝、銷售地點、價格定位及消費客層都不相同,為何主管機關會認為兩造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撤銷了我註冊的商標呢? 外國廠商於我國註冊有A商標,惟在我國內只委託當地廠商加工製造A商標商品,之後就直接回銷其本國,並沒有在我國內市場上銷售A商標商品,這樣可否認為已經有使用A商標了? 我將已註冊的A商標與文字B一起標示,並使用不同的顏色及字體作為區別,為什麼主管機關不認為文字B是另一個B商標的使用? ::: 我在特定產品零售服務及網路銷售服務註冊有一甲商標,於實際使用時,在A產品上標示了自己的甲商標,並且透過實體門市及網路銷售A產品,應該算是將商標使用於A產品之零售服務及網路購物服務了吧? A: 一、依商標法第35條規定,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而為維持商標權有效存在,商標權人亦負有將商標持續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義務。

首先權利人應瞭解實際經營之業務究竟應註冊「商品」或「服務」,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

二、以設題為例,實務上常發生誤解的情形是,商標權人將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例如「化妝品零售」)或是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例如「網路購物」)取得註冊,然而實際使用時只是將商標標示於特定商品(如口紅、粉底霜等),再透過實體門市或虛擬網路商店進行販售。

由於「零售服務」係指業者將各種不同商品匯集以方便消費者瀏覽、選購之服務,故業者透過實體門市或網路販售特定商品之行為,只能認為是商標使用於「商品」,而不符合商標使用於零售服務或網路購物服務之使用型態。

三、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實際使用型態例示: (一)註冊商標使用於指定之特定商品(如桌、椅、燈泡):於該特定商品本身或外包裝盒標示商標,屬特定商品之使用型態。

(二)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之零售服務(如「家具零售」、「電器零售」服務)或網路購物服務:業者在實體店面或網頁平臺匯集各種品牌之家具或各種電器商品以供消費者選購,消費者亦認知示在該店面或網頁上的商標是表彰特定商品(家具或電器)之零售服務,或提供綜合商品之網路購物,即符合家具或電器之零售服務或網路購物服務的使用型態。

(三)惟若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但業者在網頁上僅是促銷其產製之按摩墊商品,並不是匯集各種品牌之按摩墊商品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只能認為該商標係使用於「按摩墊」商品,而不符合「網路購物」服務之使用型態。

◎參考資料: 商標法第5條、第35條、第63條第1項第2款、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零售服務審查基準。

本部102年8月27日經訴字第10206105220號訴願決定書、102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10206108850號訴願決定書。

更新日期:2020-02-11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會訊息 公告訊息 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訴願業務 認識訴願會 活動剪影 訴願案件統計 線上申請 線上申請閱覽卷宗 線上申請陳述意見 線上申請言詞辯論 線上申請訴願 使用說明 訴願案件查詢 案件進度查詢 決定書檢索 為民服務 意見信箱 網頁連結 訴願案例彙編 表格下載 答客問 法令及實務案例宣導 相關法令 實務案例宣導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聯絡地址:10021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212200-8632/8800  傳真:02-23419402  E-mail:[email protected]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M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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