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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規定的個案評鑑事由有哪些?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受評鑑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資料查詢 問題編號 問題類別全部 01_民事 02_刑事 03_少年 04_家事 05_行政訴訟 06_智財 07_公務員懲戒 08_民事執行 09_債務清理 10_非訟 11_公證 12_提存 13_登記 16_ADR 17_勞動 19_大法庭 20_法律扶助 21_司法人事 22_司法會計 23_司法統計 24_政風 25_資訊 26_出版品 29_法官評鑑 30_釋憲 36_國民法官 41_家事調解 42_程序監理人 91_防疫措施 全文檢索 代碼說明 全部 01_民事 02_刑事 03_少年 04_家事 05_行政訴訟 06_智財 07_公務員懲戒 08_民事執行 09_債務清理 10_非訟 11_公證 12_提存 13_登記 16_ADR 17_勞動 19_大法庭 20_法律扶助 21_司法人事 22_司法會計 23_司法統計 24_政風 25_資訊 26_出版品 29_法官評鑑 30_釋憲 36_國民法官 41_家事調解 42_程序監理人 91_防疫措施 Q2931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委員由哪些人組成?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委員由哪些人組成?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委員是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一共13人所組成,目的在於從不同角度提供見解,容納多元聲音,其中除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是由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舉後經司法院院長遴聘外,其餘委員則由全體法官、全體檢察官及全體律師分別票選產生。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3條及第34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32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嗎? 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嗎? 除檢察官外之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以於案件終結後,針對承辦法官請求個案評鑑。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33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大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進行個案評鑑嗎? 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大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進行個案評鑑嗎? 依法官法第3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並不適用法官法所定的法官評鑑制度,所以不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司法院大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並非法官法所稱的法官(參考法條:法官法第2條第1項),所以不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進行個案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34如何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 如何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 依法官法第35條第3項規定,請求人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一定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此部分可至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之「法官評鑑」專區,點選「書狀範例」,下載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

依據表格內容逐一填寫完成,將評鑑請求書及繕本寄送至法官評鑑委員會(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2段26號6樓)。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35法官法規定的個案評鑑事由有哪些? 法官法規定的個案評鑑事由有哪些?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受評鑑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

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

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36對於法官的法律見解不服,可以請求個案評鑑嗎? 對於法官的法律見解不服,可以請求個案評鑑嗎? 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不受任何干擾,依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不可對於法官適用法律的見解請求個案評鑑。

所以,如果對於裁判的結果不服,應該依法提起上訴或抗告等方式救濟;或於符合聲請大法官釋憲的要件時,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如果對於法官適用法律的見解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依法官法第37條第4款規定,應為不付評鑑的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37請求法官個案評鑑有沒有時間限制? 請求法官個案評鑑有沒有時間限制?    1.依法官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可分為下列請求期間:      (1)與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無關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3年。

     (2)涉及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且不是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3年。

     (3)涉及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且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3年。

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超過6年者,不得請求。

     (4)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6年時起算3年。

   2. 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如果已經超過法官法第36條第1項所定請求期間,法官評鑑委員會依法官法第37條第2款規定,應為不付評鑑的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38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案評鑑後,有哪些決議種類? 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案評鑑後,有哪些決議種類? 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案評鑑請求後,會先進行程序審查,如果審查認為有法官法第35條第4項或法官法第3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則會做成「不予受理」的決定或「不付評鑑」的決議。

倘若審查結果認為沒有前述情形,則會進行調查及審議,經全體委員表決結果,分別依法官法第38條為「請求不成立」的決議或依法官法第39條為「請求成立」的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做成「請求成立」的決議,雖得同時「建議」處分種類,但不會直接對受評鑑法官產生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的效力,終局的處分須由職務法庭或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39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可以聲明不服或要求重新評鑑嗎? 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可以聲明不服或要求重新評鑑嗎? 依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請求人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就個案評鑑事件所為的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依法官法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37條第5款規定,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已做成決議的事件,重行請求評鑑,本會應為不付評鑑的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Q2940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後,可以聲請閱覽卷宗嗎?如何聲請? 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後,可以聲請閱覽卷宗嗎?如何聲請? 請求人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後,可至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之「法官評鑑」專區,點選「書狀範例」,下載「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聲請書」,以書面或傳真方式向本會聲請閱覽卷宗。

但本會認為有法官法第4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的情形,得限制或拒絕閱覽。

聲請人應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如逾繳費期間未繳納,視為未聲請閱卷。

    (參考法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法官評鑑委員會109-07-15更新] 共10筆資料,第1/1頁,每頁顯示  20   40   6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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