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曹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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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此種情形往往由於投訴無門、無處申冤,當事人只能默默承受,實在不公。

法官法設有評鑑司法官的制度,若民眾遇司法官忽略其權益、態度不佳、言行不檢 ... 關於法曹協會現任理事長第七屆理監事成員本會秘書長最新消息法曹焦點議題司法官個案評鑑法曹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陳請須知法曹協會陳請法官評鑑Q&A法曹協會陳請檢察官評鑑Q&A我要提出個案評鑑法官的請求我要提出個案評鑑檢察官的請求活動影音成果支持法曹協會我願意捐助法曹協會我想加入志願服務行列訂閱最新消息友站連結聯繫我們 守護公平正義 38615787 社群分享台灣法曹協會人民陳請個案評鑑法官與檢察官陳請須知一、業務簡介  為改善司法品質、健全審判制度、維護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本會特於今年成立司法官個案評鑑陳請中心,辦理請求個案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業務,即日起開始受理民眾陳請。

  我國法官、檢察官(以下合稱司法官)辦理案件時,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例如無心辦案、粗心大意等),而忽略了當事人的權益,造成當事人的損害。

同時,此種情形往往由於投訴無門、無處申冤,當事人只能默默承受,實在不公。

  法官法設有評鑑司法官的制度,若民眾遇司法官忽略其權益、態度不佳、言行不檢、怠忽職守或違反倫理規範等情形,可向本會陳請個案評鑑該失職的法官或檢察官,由本會審查後,再向主管機關請求個案評鑑,以監督違法失職或不適任的司法官,進而提升我國司法審判的品質、增加全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二、陳請條件(一)  法官法第35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有向本會陳請個案評鑑司法官的權利。

本會資源有限,原則上只接受「與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案件有關,且同時屬於司法官執行職務上的行為表現」之個案評鑑事由。

(二)  陳請人須具名並留下聯絡方式,本會不接受匿名陳請。

(三)  被陳請個案評鑑之人必須是法官或檢察官。

(四)  陳請人陳請的事實須為法官法所規定之事由,例如法官或檢察官言行不檢(法官法第21條)、辦案拖延(法官法第30條)等,並且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詳細規定請參考法官法、本會網站或洽本會服務人員。

(五)  人民透過本會陳請評鑑法官、檢察官的流程:陳請人填妥申請書、述明事情的經過及提出所擁有之證據後,向本會提出陳請。

陳請人提出陳請後,本會將初步審查(即下列流程圖之形式審查部分),以決定受理或不受理,並將初步審查結果通知陳請人。

若是陳請人提出之資料不足,則將通知陳請人補正。

本會受理後,將實質審查陳請人所陳請之事實是否符合法官法之規定,最後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司法院或法務部)請求個案評鑑,並將結果通知陳請人。

三、重要注意事項(一)  本會辦理此業務不會向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亦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陳請人轉帳或匯款。

(二)  本會不提供陳請人所涉案件任何法律意見或訴訟指導。

(三)  法官、檢察官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之理由。

(四)  由於法官法第36條之規定,本會請求個案評鑑有法定期間之限制(一般情況是二年),因此陳請人須於法定期間經過前三個月向本會陳請,以免法定期間經過而無法請求個案評鑑。

(五)  本業務為受理陳請人之陳請及請求主管機關個案評鑑,本會無法影響主管機關評鑑所需時間與評鑑結果。

(六)  陳請人請先至本會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透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寄至本會,並以電話預約時間後,請陳請人親自前來本會面談。

(七)  陳請人不親自前來而委託代理人面談者,仍須以本人名義填妥申請書,並出具委任代理書狀,代理人亦須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並留下聯絡方式。

(八)  陳請人須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會調查所申訴之事實。

(九)  若陳請人就同一位被申訴人、相同之申訴事實,已向其他單位提出陳請者,請務必通知本會。

(十)  本會電話:(02)2758-6306。

本會傳真:(02)2723-5705。

本會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十一)  服務時間:本會面談採預約制,請陳請人先預約面談時間,以免同時有數人陳請而浪費陳請人寶貴的時間。

(十二)  本會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80號9樓。

(十三)  本會網站:http://www.jurist.org.tw (十四) 攜帶文件: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開庭或偵查時的光碟、錄音(或譯文)、案件卷宗影本、筆錄、照片、影片等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

四、我要提出陳請  我要陳請個案評鑑法官  我要陳請個案評鑑檢察官  聯絡我們  關於法曹協會最新消息法曹焦點議題司法官個案評鑑活動影音成果支持法曹協會訂閱最新消息友站連結聯繫我們©201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保留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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