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韓國專利法於2022年4月20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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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涉及韓國《專利法》及《實用新型法》之修正。
本所整理主要修法內容及利用方針,提供專利申請人申請及布局韓國專利時參考:. 1)放寬對於專利權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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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新智財電子報
新版韓國專利法於2022年4月20日正式生效
日期:2022年5月2日
【Vol163】韓國特許廳(KIPO)於2022年4月15日針對最新修訂之專利法舉辦說明會,最新修訂的韓國專利法已於2022年4月20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法涉及韓國《專利法》及《實用新型法》之修正。
本所整理主要修法內容及利用方針,提供專利申請人申請及布局韓國專利時參考:
1)放寬對於專利權回復之要求;
2)自動認可分割案之優先權;
3)延長請求分割、改請、及核駁審定不服審判之期限;
4)擴大再審查請求之期限及放寬限制;
5)新增分離申請制度;
6)建立實施中之共有專利權人之保護規定、放寬可請求國內優先權之申請規定。
放寬對於專利權回復之要求
根據修法前之韓國專利法規定,對於違反與專利相關的程序規定或方式,或未繳納費用之情況,應命令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改,倘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改,則認定相關程序無效。
並且,僅有在因收到修改命令者不可承擔的事由時,規定自該原因消除之日起14日內,方能由收到修改命令者請求取消其無效處分,而所謂「不可承擔的事由」則嚴格地定義並解釋為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由。
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考量到利用線上進行專利申請流程之風氣,以及近年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全球大流行局勢等環境因素,韓國本次修訂之專利新法通過將「不可承擔的事由」放寬為「正當事由」,繼而放寬申請人的權利回復所需條件。
並且根據新法,因系統故障、或者收到修改命令者之意識障礙等,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執行收到修改命令的程序時,亦可被認定為具有「正當事由」。
而對於准許請求取消無效處分之期限亦延長至「正當事由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
*新法適用於2022年4月20日,自正當事由消除之日起未滿2個月之申請案。
自動認可分割案之優先權
根據具有主張優先權的原申請為基礎提出分割申請時,根據舊專利法規定,需在分割申請時提交原申請時所提交的主張優先權的證明文件,若是遺漏則視為未要求主張優先權。
然而,依照韓國特許廳2016年至2020年的數據顯示,分割申請時因失誤遺漏要求優先權證明文件,而無法主張優先權並被駁回案件平均每年有137件。
據此,本次修訂的新專利法,對於以具有要求優先權的原申請為基礎的分割申請,視為已提交主張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即自動認可主張優先權。
此外,新法亦賦予專利申請人在分割申請時,自分割申請日起30日內可撤回全部或部分的要求優先權的程序選擇權。
*新法適用於2022年4月20日後之分割申請案。
延長請求分割、改請、及核駁審定不服審判之期限
相對於在收到核駁審定之日起30日內可提出分割申請、改請及核駁審定不服審判之舊法,韓國專利新法為確保申請人有充分之準備時間,且避免不必要的期限延長,繼而延長時限自收到核駁審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均可提交分割申請、改請及核駁審定不服審判請求。
並且根據新法規定,對於分割申請、改請及核駁審定不服審判請求亦能申請2次的期限延長,每次延長時間為30日。
*新法適用於2022年4月20日後之分割申請案。
擴大再審查請求之期限及放寬限制
根據韓國新專利法規定,延長可請求再審查期限為自收到核駁審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
此外,即使在專利審定之後,亦能在收到專利審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再審查,進而增添可補救說明書中存在的缺陷的機會。
本次修法不僅減少申請人的期限延長的費用,亦在專利審定後提供可修改的機會。
惟在專利審定後請求再審查時,原專利審定將被取消並進行再審查,根據情況亦有機會遭到駁回,此點提醒專利申請人多加注意。
*新法適用於2022年4月20日後收到核駁審定或專利審定之申請案。
導入分離申請制度
根據舊韓國專利法規定,採全案准駁制度,核駁審定不服審判只有在所有請求項之發明均能獲取專利時,方能取消原核駁審定,且在部分請求項具有核駁理由時,即使存在部分不具核駁理由的請求項,亦維持原核駁審定。
因此,不具核駁理由的請求項亦喪失權利化的機會。
因應此現象,為保護專利申請人,並對於部分不具核駁理由的請求項提供權利化的機會,修訂之新專利法導入分離申請之規定,即僅分離原申請案中未被駁回的請求項並進行權利化程序。
根據新專利法之規定,自收到核駁審定不服審判的駁回審定書之日起30日內,可對原申請案中未被駁回的請求項進行分離申請,並且得如同修正之規定附加請求項。
具體而言,不僅對核駁審定中未被駁回的請求項,而且對於成為核駁審定基礎的選擇性記載事項的刪除、在最終駁回理由通知時由可能的修改範圍內添加的請求項及刪除新事項的請求項亦可進行分離申請。
據此,能在未遭到駁回的請求項添加構成,亦可新增附屬請求項。
但對於全部請求項遭到駁回之情況則不允許分離申請,也不允許添加新事項。
若違反此規定的,屬駁回理由及無效事由。
需要對於分離申請的單獨的審查請求,且為了加快審理速度,對於分離申請不允許外文申請及臨時案申請,不允許以分離申請為基礎的新的分離申請、分割申請及改請等的衍生申請。
此外,對於分離申請的核駁審定亦不允許再審查請求,且可通過審判請求提出異議。
*新法適用於2022年4月20日後請求核駁審定不服審判之申請案。
建立實施中之共有專利權人之保護規定、並放寬可請求國內優先權之申請規定
(1)新增實施中的共有專利權人的保護規定
根據韓國大法院判例1,在分割請求共有專利權之情況下,將判定全部專利權拍賣並按份額現金分配。
此情況存在分割請求之前正在實施專利發明的共有專利權人因而不得不停止正在實施業務之問題。
因此,為保護正在實施專利發明之專利權共有人,韓國新專利法新增請求拍賣前正在實施專利發明的共有專利權人賦予法定的非獨占許可之規定。
擁有非獨占許可的專利權共有人應向接收專利權轉讓的人支付相當的專利使用費。
*新法適用於2022年4月20日之後提出分割共有專利權的請求案、及具有共有專利權的分割請求之情形。
(2)放寬可請求國內優先權之申請規定
相對於舊法對於專利發明不能申請部分改進的發明,新專利法規定,對於改進發明賦予專利權人用於專利組合構件之選擇權,即允許在專利審定後亦能以專利審定之發明為基礎主張國內優先權。
新法規定以專利審定的申請為基礎要求國內優先權申請時,須在作為基礎的先申請的申請日起一年之內,且在繳納授權費之前進行。
此外,以專利審定的申請為基礎主張國內優先權時,作為基礎的先申請被視為撤回。
並且,不允許以分離申請為基礎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新法適用於2022年4月20日後申請欲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申請案。
本所評析
因應全球流行新冠疫情之趨勢及為進一步確保布局韓國之專利申請人利益,韓國藉由本次修訂之新法,不僅放寬對於專利權回復之要求繼而降低因失誤導致無法獲證機率;亦利用自動認可分割案之優先權、延長請求分割、改請、及核駁審定不服審判之期限、擴大再審查請求之期限並放寬限制等方法,進而期望降低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時遇到的困難;又,新增分離申請制度以保障具有可專利性之請求項,提高專利權人獲取專利權之機會。
綜上所述,韓國新專利法除了增加對於專利申請人失誤之救濟,亦經由制度改革提升專利獲證機會,進而更加保障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可視為專利申請人之一大福音。
關鍵字:專利 法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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