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專利法」第60-1 條條文修正草案(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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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專利法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自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智財》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行政院會通過「專利法」第60-1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2-02-25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專利法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3791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專利法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自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歷經十四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andProgressive AgreementforTrans-PacificPartnership,CPTPP),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施行 之藥事法已納入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應配套一併調整,以求完善,爰擬具「專利法 」第六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對於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並聲明不侵害新藥專利權 或新藥專利權應撤銷者,新藥專利權人得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中提起侵權訴 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亦得提起確認之訴。

第60-1條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 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 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對前項申請人提 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 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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