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著作權.版權.出版權與製版權-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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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時所保護的著作人的權利,主要是在圖書出版方面,所以著作人在著作物的權利就稱做「版權」。

到了明治三十二年(一八九九年)日本參加世界著作權保護合法的伯恩公約( ... 精采文章 更多...釋字第775號解釋發威!才出獄又性侵兩女,二審判:未加重其刑?來不及長大的處罰!放任女嬰獨留在家「意外悶死」~義務衝突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八里八仙塵爆案之侵權求償,這次二審判「八仙公司須賠償」~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適用室內型「漁電共生」存隱憂,民團、立委籲「主管機關」提「相關辦法」?桃園市長候補人「張善政」爆「研究報告」疑似「抄襲」~政治誠信、政治道德、政治揭露及政治現實「噪音」引「殺機」!下樓反遭刺死No.2(二審判決)挽不回女友芳心,竟偷她先人骨灰罈洩恨!死刑判決可以不執行嗎?社宅交鋒,黄珊珊批陳時中及蔣萬安;但比對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後,均有所不足受刑人未依規定報到,四次放鴿子,法院撤銷假釋?女大生校舍藏15歲情男,七週狂戰28回,判10個月緩刑三年?仇警言論之網紅,道歉!但仍恐被退學或開除學籍~大學自治與學生救濟台南逃犯殺警奪槍案之修法建議No.2偷看手機發現姦情,能做為證據嗎?中廣「擅自出售」三筆國有土地,法院判應吐還交通部9201萬?竹北建案旁,勝利二路三度塌陷,新竹縣政府函送地檢署釐清?酒後性侵女大生,拒女方媽「結婚」提議,判四年?才涉「造假診斷證明書」被訴,禾馨營運長「林思宏」替「林秉樞」打「特權疫苗」又起訴?正宮車內放錄音筆「錄下老公出軌證據」,反遭小三告「侵害隱私」?不執行死刑甩鍋「釋憲」,司法院:規則是法務部自己訂的~訂定「執行死刑條例」之倡議台版柬埔寨詐騙!「裝潢蟑螂」全臺横行~裝潢糾紛多,怎麼辦?就「台南逃犯殺警奪槍案」所生「修法議題」之看法及建議;女拒檢衝撞、副駕為警射中死亡,檢認合法使用槍械台南殺警嫌犯,該判死?台南警察割喉殺害案之未審先判;北市前勞動部長陳信瑜涉貪污案之無罪推定店員「没說謝謝」,桃園男竟怒告求償?匹夫觀點—台鐵公司化的美夢成真?新北市夾娃娃機自治條例二讀通過Vs.數位服務中介法草案機師娶空姐,訂「防出軌條款」,還偷吃?三年婚姻,僅「性愛一次」就判離?嫲告孫違約,討錢失敗!大陸「離婚爭犬案」與台灣「離婚不爭犬案」人死了,又申請長照?「車頂上的玄天上帝」爆欠薪?嘉市放任私設路土地遭分割移轉且禁調資料,監察院糾正~私設通路單獨分割後之註記問題NCC暫緩中介法草案8月25日公聽會後之數點提醒從「3+11會議紀錄、高端相關政府資訊之公開」到「候選人的自我揭露」~從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之角度去思考繼林智堅後,南投縣議長及縣長候選人也爆論文抄襲疑雲~台灣政治人物,有「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嗎?「猫咪也瘋狂」遭先「註冊商標」還「挨告」;得恩堂申請「BOYLONDON」商標,敗訴確定林秉樞送醫鑑定,想當「政界教父」?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過度限制言論自由爭議多,仍須多思考!超商客誤用假鈔,法院引用27年度舊判例「救援」?八仙塵爆案傷者上訴,八仙公司判免賠?大巨蛋國賠及議約,談不攏!柯文哲「下任市長解決」從「論文抄襲」「誠信及道德上之瑕疵」到「退選及罷免」八里老婦遺體,竟遭對折放冰箱5年?他用800萬買房,但仲介標錯「學區」?「癌症治療」立院國民黨團促:政府積極推動「商保補位健保」「台灣茶溯源資料新制」草案預告之檢視貨輪擱淺毁大片珊瑚,墾管處求償579萬僅判賠65萬~海商法責任限制規定之適用英格蘭「月經用品免費供應法」正式生效;但台灣呢?台灣法律網»法律知識庫»律師專欄»蕭雄淋律師»著作權法之理論與實務»談著作權.版權.出版權與製版權 3 3月2003 文/蕭雄淋律師 談著作權、版權、出版權與製版權四者,是著作權法上最容易混淆不清的名詞。

長久以來,許多人把「著作權」和「版權」混為一談,也有人認為「版權」就是「出版權」,更有人分不清楚「出版權」與「製版權」有什麼不同。

坊間的書籍底頁,不管有沒有註冊,都印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八個字;甚至於一些抄襲他人的著作物,也印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究竟印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具有什麼意義,恐怕作者自己都弄不清楚。

 英文的「Copyright」一語,英漢辭典都把它翻譯為「著作權」及「版權」。

換句話說,「Copyright」是著作權,也是版權。

東華書局編的牛津辭典在Copyright下面,有下列註解:「著作家或作曲家,或由其所委託的代表,在一定年限以內對於其著作物所獨享的法定權益,如印刷、出版、銷售、廣播、上演、拍片或錄音」。

依照這個註解,著作權和版權的概念似乎是一致的。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版權」這個名詞。

由於著作權法和民法中提到「出版權」,因此有人認為「版權」就是「出版權」。

既然「出版權」不同於「著作權」,所以「版權」也不是「著作權」;「著作權」的範圍比較廣,「出版權」和「版權」的範圍比較窄。

 我國現行法律既沒有「版權」這個名詞,何以一般人都開口閉口「版權」?這是因為「版權」一語已經沿用很久。

民國初年我國曾制定「版權條例」,商務印書館也翻譯一本洋書,叫做「版權考」。

我國的「版權」名稱是沿襲日本的;日本在明治二十幾年左右曾制定「版權條例」和「版權法」。

因為當時所保護的著作人的權利,主要是在圖書出版方面,所以著作人在著作物的權利就稱做「版權」。

到了明治三十二年(一八九九年)日本參加世界著作權保護合法的伯恩公約(BerneConvention)後,修改法律,將保護著作物的範圍擴大到藝術、音樂方面。

所以保護著作人權利的法律,不再叫做「版權法」,而稱作「著作權法」。

著作人的權利,也不再叫「版權」,而稱「著作權」。

直到現在,日本學者的書上,已經沒有人提到「版權」了。

日本書籍的底頁,也不寫「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我國書籍的底頁習慣上寫這八個字,是沒有什麼意義的;不寫也不會損失什麼權益。

例如瓊瑤的小說──「海鷗飛處」的底頁上寫「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有人將她的小說改編成電影,她難道就不追究了?再說,如果書籍不到內政部註冊,根本就沒有「版權」,在刑事上無從追究,在民事上也很難追究。

 著作權的內容相當廣泛,出版權只是其中的一個權能。

著作權主要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權利。

著作人格權又可分為公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等三種權利。

別人隨便改原著作人的姓名,歪曲、增刪原著作物的內容,這都是侵害著作人格權的。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有發行權、出版權、上演權、演奏權、上映權、演述權、播送權、實施權、翻印權及改作權等十種權利。

「出版權」是依印刷術或其他機械或化學方法,將著作物複製為文書或圖片而發售頒布之權利;在整個著作權法上,只是一項小權利而已。

所以「出版權」與「著作權」兩個觀念,實在有必要嚴加分別。

 至於「製版權」,是相當新鮮的名詞,不僅外國沒有,我國也在民國五十三年修正著作權法的時候才新加進去的。

製版權規定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無著作權或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經製版人整理排印出版繼續發行並依法註冊者,由製版人享有製版權十年。

其出版物,非製版所有人,不得照像翻印。

」因此,「製版權」和「出版權」不同,「製版權」是針對沒有著作權的著作物重新排版取得之權利,不像出版權本身就是著作權中的一項權能。

還有,「製版權」受到侵害,也不能依著作權法打民事或刑事官司,僅能由主管機關沒入出版物或銷毀製版。

當然,在解釋上應該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的。

 製版權的制定,在立法院曾爭執很久。

在外國沒有製版權,而以編輯著作物(Compilations)來達到類似的保護目的。

製版權不同於編輯權,製版並沒有著作人的創作過程,編輯卻是著作物產生的一種方法;就該編輯物而言,編輯人應被視為著作人加以保護,而賦與編輯著作權。

製版權不是著作權內容的一部分,是否應該在著作權法中訂定,實在要重新考慮。

 文化是一種沒有煙囪的工業。

在未來,文化的輸出,不僅是政治發展所需要,也是經濟發展所需要的。

但我們在期待文化大量輸出之前,實在有必要先確立本國著作權制度。

因此,我們希望這次著作權法的修訂能夠周密完善。

否則光談「文化輸出」與「文化建設」,總覺得不很具體實在!(原載「大時代」雜誌第二卷四期,六十九年四月)(本文出自蕭雄淋律師著「著作權法之理論與實務」七十年六月初版) 作者簡介 蕭雄淋律師 現任: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律師、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 經歷: 1、台灣法學會智慧財權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智慧財產權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3、台北律師公會暨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 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規會委員 5、教育部法律諮詢委員 6、佛光大學南華管理學院出版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委員會委員等 著作:「著作權法論」、「生命的遐思」、「智慧的追尋」等三十餘本著作 分享出去:    律師的叮嚀 性侵害疑案,本屬單純的法律案件,是非自有司法機關公斷,然而經常在當事人刻意宣染及精密操作之下,卻變成十足的社會八卦及政治事件。

尤其當事人之一方如為公眾人物或知名人士時,更是明顯。

(劉孟錦律師) 法律知識庫 精采文章 時事評論 司法新訊 生活法律 地政房地產 憲法.行政 民事.家事 經濟.個資.企業.網通.工程 財稅金融保險 勞動法 刑事法律 政治.國際 商事.海事 中國法制 法律園地 其他 藏經閣 律師專欄 作者專欄(一) 作者專欄(二) 電子書 未分類 最新文章 挽不回女友芳心,竟偷她先人骨灰罈洩恨! 來不及長大的處罰!放任女嬰獨留在家「意外悶死」~義務衝突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釋字第775號解釋發威!才出獄又性侵兩女,二審判:未加重其刑? 八里八仙塵爆案之侵權求償,這次二審判「八仙公司須賠償」~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適用 室內型「漁電共生」存隱憂,民團、立委籲「主管機關」提「相關辦法」?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Cookies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或按下同意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及本站隱私權相關政策(包含Coo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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