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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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 業務資訊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字級設定:       依法規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甲種職業安全業務主管。

(2)乙種職業安全業務主管。

(3)丙種職業安全業務主管。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2)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3)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6、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2)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3)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4)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5)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6)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7)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7、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2)鉛作業主管。

(3)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4)缺氧作業主管。

(5)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6)粉塵作業主管。

(7)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8)潛水作業主管。

8、具有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2)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3)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4)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5)吊籠操作人員。

9、具有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鍋爐操作人員。

(2)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3)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4)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10、特殊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2)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3)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操作人員。

(4)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5)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6)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7)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8)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9)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10)潛水作業人員。

(11)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11、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2、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之全衛生教育訓練。

13、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工作性質 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1)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每2年6小時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每2年12小時 (3)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每3年12小時 (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每3年6小時 (5)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6)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7)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每3年3小時 (8)特殊作業人員。

(9)急救人員。

(10)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11)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12)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13)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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