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2-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本規則 110.07.07 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一、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 14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6 款、第18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2 款、第 20 條條文之第 3 項、第 21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 款、第 17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條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延伸文章資訊
- 1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2勞動部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一、為提升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品質,齊一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訓練體制,強化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的專業能力,並合宜調整 ...
- 3常見問答-勞工教育訓練之規範為何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須接受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行政人員)。 ... 三、課程內容: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14」:
- 4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第十一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 ...
- 5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64 年06 月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7 月07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生效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