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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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本規則 110.07.07  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一、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 14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6  款、第18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2 款、第 20 條條文之第 3  項、第 21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  款、第 17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條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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