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學-「間接正犯的申論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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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考試上當遇到間接正犯的題型時,千萬記得間接正犯相較於正犯來說, ... 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此種情形與行為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 ... 關閉廣告 公職考試-刑法雲端教室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王元刑法雲端教室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pr26Fri201914:41 刑法教學-「間接正犯的申論鋪陳」  對於考試上當遇到間接正犯的題型時,千萬記得間接正犯相較於正犯來說,對於犯罪的支配力要比正犯更加的強烈,且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比較遠的一方,因此在寫題目時,記得先去討論「被利用者」的刑責,其次才是審查間接正犯的罪責。

而在書寫申論的過程中,間接正犯畢竟是正犯結構,因此仍然採用普通正犯的論述方式,討論構成要件該當、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但在論述上述的前提,必須先提出為何採用間接正犯的角度去論述,由於我國法條對於間接正犯沒有立法明定,因此必須藉助學說的立場來說明,而目前學說是採用「目的行為支配理論」來支撐。

目的行為支配理論:「行為人基於對於他人的強烈影響力達成犯罪之目的,而被利用人在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上並無自我決定之自由,行為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此種情形與行為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意思操控被利用者完成,為犯罪之故意,具備可罰性。

」 在客觀上由於行為並非親自去實施,故一定要寫出「利用的行為態樣」,但態樣有非常多種老師列在底下: 一、利用他人欠缺故意的行為 二、利用他人非刑法上的行為 三、利用他人不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四、利用他人不法但無罪責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 下面來介紹考生最想知道的間接正犯的鋪陳方式: Q:老公甲下班回家後,看到老婆乙跟丙在滾床單,一氣之下準備舉槍射殺乙。

沒想到乙卻欺騙甲,自己被丙強姦了,甲憤而將怒氣轉到丙的身上,並開槍射殺之,試問乙的行為該如何論處?   (一)某乙欺騙的行為構成殺人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1.目的行為支配理論:「行為人基於對於他人的強烈影響力達成犯罪之目的,而被利用人在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上並無自我決定之自由,行為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此種情形與行為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意思操控被利用者完成,為犯罪之故意,具備可罰性。

」   2.客觀上某乙利用某甲充滿殺意的行為,造成丙死亡的結果,期間具備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成      立。

主觀上對於自己意思支配以及法益侵害的結果有完整的認知,故具備間接正犯故意   3.違法而且有責成立本罪。

  透過上述的題目能夠了解到,間接正犯的鋪陳是比較單純,重點是在考試中該如何去分辨間接正犯,就要靠考生平時的訓練,以及對於題目的敏感度,以上就是「間接正犯鋪陳方式」和考試上會常遇遇到的問題,以及考點囉,那如果同學對於本篇文章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底下留言讓老師知道喔  點擊連結➡️👍『刑法申論一百題』 點擊連結➡️👍『稱霸刑法選擇題庫-單元解析版』 點擊連結➡️👍『稱霸刑法選擇題庫-年度衝刺版』 P.S.部落格與FB粉絲專頁會常更新文章,皆與國考公職有密切關係, 快點把FB追起來,便於即時收到更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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