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11 - 隨手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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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1.意義: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工具,而為自己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以遂其犯罪目的的正犯。

2.間接正犯之既遂犯要件(1)客觀要件1. 關閉廣告 隨手小品 跳到主文 是個所見所聞的感想分享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pr13Mon201517:20 刑總11 間接正犯 1.意義: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工具,而為自己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以遂其犯罪目的的正犯。

2.間接正犯之既遂犯要件 (1)客觀要件 1.被利用人實現特定犯罪構成要件 2.利用人居於意思支配地位 a.利用他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ex.行為人利用其對於他人強烈的影響力,或優勢的認知地位,利用他人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自損行為,以遂其傷害或殺人之犯意,而應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b.利用他人無故意的行為。

c.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 d.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以遂行犯意的行為,究應成立間接正犯或教唆犯,應取決於利用人對於犯罪的意思支配程度。

如果無責任能力人已具有相當的意思決定能力,則利用人欠缺意思支配,不構成間接正犯。

反對學說則認為,無責任能力人辨識及控制能力不易判斷,應依法一同視之。

e.利用他人禁止錯誤的行為 利用他人禁止錯誤而遂行犯意的行為人,亦能成立間接正犯。

而不論被利用人本身之禁止錯誤係可避免或不可避免,只要幕後行為人具有意思支配地位,即能成立間接正犯。

f.利用他人被強制之行為 g.正犯後(間接)正犯 少數的情況中,被利用人的行為已經具備故意犯的所有犯罪要素,而非單純屬於行為人的行為工具。

此時被利用人可以成立正犯,而幕後的利用人因其居於意思支配地位,亦能成立間接正犯。

(2)主觀要件 1.特殊主觀不法要素 2.故意=認識到客觀上有"構成要件+意思支配"的事實 a.被利用人之客體錯誤 b.誤認被利用人有責任能力 c.誤認被利用人有故意 -------------------------------------------------------------------------------------------------------------------------------------------------------- 共同正犯 1.意義:兩以上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共同實現構成要件的參與犯。

2.共同正犯既遂犯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1.實現特定犯罪構成要件 2.功能性支配 主觀上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

客觀上,各參與者基於犯罪分工,各自實現其在犯罪行為上不可或缺的行為,居於功能性支配的地位。

a.共同行為決意: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且有相互利用相互補充以遂行犯罪的意願。

->相續共同正犯:著手後的犯罪參與。

->平行正犯:欠缺共同行為決意,故非共同正犯。

b.共同行為分擔:各行為人基於將整個犯罪行為繫於彼此互相協力的意思,而為實施犯罪所必要的角色分配。

c.參與共同行為的實現:行為人各自實現其在共同決意中所分擔的行為。

不以參與全部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亦不以參與全部犯罪階段為必要。

->同謀共同正犯:謀議階段的參與。

(院字2404、釋109)   (2)主觀要件 1.特殊主觀不法要素 2.故意=認識到客觀上有"構成要件+功能性支配"的事實。

3.共同正犯未遂犯的要件 (1)主觀要件:同既遂 (2)客觀要件:著手實行 1.以其他正犯之著手為準(犯罪共同體) 2.一人未遂,全體未遂。

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4.共同正犯的責任(28) (1)共同決意範圍內 1.原則:全部皆為正犯 2.例外:相續共同正犯的情形時各行為人有可能負不同罪名 (2)共同決意範圍外 1.原則:個別負責 2.例外:結果加重犯(若加重結果乃共同行為所致,且為客觀上可得預見,共同正犯全體皆應負責) (3)分則特殊共同正犯 1.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321第一項第三款) 要件:成立共同正犯+三人以上(無責任能力不算)+皆在場實施 2.兩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罪(222第一項第一款)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芸芸 隨手小品 芸芸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刑法筆記此分類上一篇:刑總10 此分類下一篇:刑總12 上一篇:刑總10 下一篇:刑總12 歷史上的今天 2015:輕鬆駕馭意志力(書摘) 2015:刑總12 2015:刑總10 2015:刑總9 2015:就是一句話/一堆心情的話 2015:刑總8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站方公告 [公告]MIB廣告分潤計劃、PIXwallet錢包帳戶條款異動通知[公告]2021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公告]新版部落格預設樣式上線 活動快報 臺南牽手創作祭 創作分享臺南遊記,就有機會獲得旅遊獎勵金,總獎勵... 看更多活動好康 我的好友 熱門文章 心情散文 抱怨文(3)時事心得(2)小品文(15)個人內心小劇場(2)奇異怪想(13)隨手寫寫(30)公司法筆記(1)證劵交易法筆記(1)海商法筆記(3)票據法筆記(2)好文轉貼分享(10)智慧財產權法的筆記(1)法院組織法筆記(2)破產法筆記(4)其他法律筆記(2)民訴筆記(14)刑法筆記(15)一句話(6)民法筆記(13)行政法筆記(2)刑訴筆記(3)憲法筆記(4)心情日記(192)閱讀書籍摘要(10)人情世故(0)關於著作權(1)大法官解釋(12)未分類文章(26) 最新文章 最新留言 動態訂閱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17三月(2) 2016十二月(3) 2016九月(2) 2016八月(4) 2016七月(1) 2016六月(30) 2016五月(40) 2016四月(27) 2016三月(25) 2016二月(31) 2016一月(22) 2015十二月(27) 2015十一月(3) 2015十月(11) 2015九月(7) 2015八月(16) 2015七月(33) 2015六月(29) 2015五月(18) 2015四月(57) 2015三月(1) 所有文章列表 文章搜尋 新聞交換(RSS) 誰來我家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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