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 - cpami.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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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第二百六十條, 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第十三章 山坡地建築 第一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第二百六十條 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如左: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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