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 - 通識·現代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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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時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五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四個直轄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 ... 概念與知識 現代中國(跨單元)/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 今日香港 現代中國 行政區劃 行政管理 權力與法制 國家體制 特別行政區 民族自治區 A A A 直轄市政府負責執行直轄市人大,以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圖片來源︰中新社)   行政區劃 administrativedivisions 是指國家為了進行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國土和政治、行政權力的劃分。

行政區劃規定的地域範圍稱為行政區域,由相應的政府機關管理。

行政區劃的形式因應國家結構而有所不同,如中國此類單一制國家會根據政治、經濟、歷史、文化、人口及行政管理等因素及需要,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域,並會由相應的政府機關管理。

目前,國家實施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以《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為法律的依據。

  行政區劃 中國的行政區域基本上劃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根據《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和地方行政建制層次,採用三級和四級並存的體制。

三級制,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及鄉(民族鄉、鎮)。

而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則在省、縣之間增加一級政區,是為四級制(82年憲法上尚未認可),實行市管縣的行政體制。

在部分自治區,下轄自治州,州以下有縣,同樣為四級制。

  中國現時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五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四個直轄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國家自然資源部   民族自治區 現時中國有五個自治區,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旨在發揮各族人民自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

資料來源︰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特別行政區 在現行的行政區劃下,中國有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憲法》第六十二條則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享有設立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的權力。

  國家結構形式 單一制 複合制(聯邦制) 劃分為若干個不具獨立性的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

地方服從中央的統一管理,地方權力來自中央的授權。

全國只有一部統一的憲法,全國只有一套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體系。

為單一主權國家,只有中央政府享有外交權,公民只有統一的國籍。

由兩個或多個政治實體(如美國的州、印度的邦、俄羅斯的自治共和國)組成。

聯邦政府與各個聯邦成員的權限劃分以憲法規定的形式進行。

聯邦制國家可能有聯邦法律,同時亦有聯邦成員各自獨立的法規。

存在聯邦中央和成員單位兩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統,上下級政權機關之間不存在絕對從屬關係。

為統一的國際法主體,但部分聯邦制國家允許成員國有一定的外交權。

單一制 劃分為若干個不具獨立性的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

地方服從中央的統一管理,地方權力來自中央的授權。

全國只有一部統一的憲法,全國只有一套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體系。

為單一主權國家,只有中央政府享有外交權,公民只有統一的國籍。

複合制(聯邦制) 由兩個或多個政治實體(如美國的州、印度的邦、俄羅斯的自治共和國)組成。

聯邦政府與各個聯邦成員的權限劃分以憲法規定的形式進行。

聯邦制國家可能有聯邦法律,同時亦有聯邦成員各自獨立的法規。

存在聯邦中央和成員單位兩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統,上下級政權機關之間不存在絕對從屬關係。

為統一的國際法主體,但部分聯邦制國家允許成員國有一定的外交權。

資料來源︰齊琳琳主編,《憲法學》,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8年4月 相關資訊 *為2017年數字資料來源︰國際在線中國百科、香港貿易發展局、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17》   民族自治區 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等條件,參酌歷史情況而定;再根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以及區域面積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如下自治權力: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 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 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 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 自主安排、管理、發展經濟建設事業; 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 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 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可因應需要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區成立 1947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 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 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中國政府已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並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已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並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均定明︰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兩個特別行政區依照其《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其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為中文及英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為中文及葡文;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兩個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該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而中央人民政府則會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特別行政區政府則負責維持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延伸閱讀 人大釋法 高度自治 剩餘權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載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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