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節建築構造 -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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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一、基地地面以上高度超過七十五公尺者。

二、結構物之立面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nbsp 內政法規 ->&nbsp 營建目 ->&nbsp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103年11月26日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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