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節建築構造 -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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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一、基地地面以上高度超過七十五公尺者。
二、結構物之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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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內政法規 ->  營建目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103年11月26日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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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修正日期:民國105 年06 月07 ...
第3 條. 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風. 力與地震力不必同時計入;但需比較兩者,擇其較大者應用之。 第4 ...
-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063~076條,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建築物使用類組, 應為防火構造者. 類 別
- 3博客來-3D圖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五版)
書名:3D圖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五版),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577055767,頁數:304,出版社:詹氏,作者:謝仰泰,出版 ...
-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節建築構造 - 六法全書
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一、基地地面以上高度超過七十五公尺者。 二、結構物之立面 ...
- 5建築構造編 - cpami.gov.
第一章基本規則 ... 第二條, (設計強度)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 第三條, (橫力作用)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