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構造編 - cpami.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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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規則 ... 第二條, (設計強度)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

第三條, (橫力作用)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 ...   建築構造編 第一章 基本規則 第一節 設計要求 第一條 (設計方法)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並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

剛構必須按其束制程度及構材勁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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