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基準 - 桃園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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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組長、教保服務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及職員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二)護理人員:每園應置一人。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2月3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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