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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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逾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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