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他人的網路文章是否已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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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他人的網路文章是否已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近年來隨著科技電腦的發展,電腦跟網路已不是以往遙不可及的科技產品,而是已經成為現代人生活中如電視、手機般密不可分的必需品。
許多人每天上班就是完全盯著電腦螢幕,回到家第一件事也是開電腦,對這些人而言,幾乎只要是清醒的時間幾乎都與電腦及網路密不可分。
除了可用來處理公司文書作業外,許多人更是利用網路成立自己的部落格,編寫文章、放置相片、與他人分享心情日記等等,而因此衍生出許多在網路上發生的著作權問題,以下茲就在網路上「轉寄」、「複製」甚或「編輯」他人著作所衍生的相關問題,予以討論分析。
最常發生的問題是,某甲寫了一篇文章放到自己的部落格內,某乙看到後覺得很不錯,因此全篇複製後加以「轉寄」,某丙收到某乙的轉寄文章後,再「轉寄」出去,如此某甲的文章便在未經本人同意下於網路世界中一再被轉寄流傳。
目前更誇張的案例是,有記者某丁看到轉寄的文章,深覺很有報導性,未經查證下,便直接引用該篇文章作為新聞報導的內容,勤勞一點的會自己加上影片或圖片,懶惰的則是全文引用,連圖片也全部放到新聞裡;最近更有出現雜誌編輯將轉寄信直接引用為雜誌專刊內容之離譜事件。
諸如此類的事件,每天在生活中不斷發生,大部分的著作權人不會反對他人引用自己的文章,但會在部落格上註明「如需引用請複製原文網址,並註明作者及出處」等用語,而目前一般部落格亦會設置所謂的「引用網址」,如果按照著作權人的指示加以引用,基本上即已視同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不會發生違法情事。
惟應注意的是,一般網路上之著作權人同意其著作被引用時,通常只限於「非營利性質」的引用,如有報章雜誌甚或電視媒體引用於其報導中,則不僅違反了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也嚴重違反了《著作權法》。
按我國《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亦即針對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非有特別註明「不許轉載」等字樣,否則「轉寄」或「引用」時基本上是不違法的;但若是屬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以外」的文章、圖片、影片、錄音等著作,網友的任意「引用」或「轉載」,則須注意恐已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或「散布權」等權利。
再者,若為了評論而引用原著作,於合理範圍內,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若引用他人之著作加以改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該被改作的著作雖可依《著作權法》第6條成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改作人也可成為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但若改作時所引用之著作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時,仍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嫌。
在現今創意抬頭的網路社會,網友們常常喜歡改作他人的文章、圖片甚至影片,用來抒發心情、諷刺時事或是純粹搏君一笑,此一行為的創意固值得鼓勵,但在改編之餘仍須注意相關著作權的問題,俾免觸法。
茲舉數個在網路上侵害《著作權法》的案例供讀者參考:(一) 某甲拍攝鳥類照片並授權給A網站使用,某乙卻擅自複製其中8張圖片後放置於個人網站中以銷售相關產品,某甲以某乙侵害其《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權」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權」起訴請求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定該某乙的利用行為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任一款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的要件,也非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故而依《著作權法》第88條的規定判處某乙應賠償新台幣20萬元。
惟某甲於另案以相同理由起訴請求某丁賠償時,卻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駁回,原因係以某丁係自A網站下載圖片再轉貼至其他鳥類討論網頁,目的係做研究討論之用途,並非作為營利使用,某丁使用該等圖像應屬《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即不構成侵害某甲就該等圖像的著作權。
由上述兩案例可得知,在判斷著作之利用是否為合理使用時,仍應回歸《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列之「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4款情形決定。
(二) 又如之前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甲出版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間之侵權紛爭,甲公司爲建置線上資料庫,無視乙公司於「乙公司法律網」上,就其每筆具有創作性之編輯著作註明之「乙公司資訊整理」、「裁判要旨內容由乙公司資訊整理」、「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轉載節錄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標示,仍逐筆盜用「乙公司法律網」之資料,將之非法重製,並建置資料庫,意圖授權予學校機關使用並收費。
而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將甲公司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處以6個月至1年之有期徒刑。
實際上,電腦及網路的利用應是帶給人們生活的便利及快樂,但在現今這種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的時代,舉凡每天上網查詢資料、引用文件或轉寄文章等行為都有可能無意中侵犯到他人之著作權,雖然網友們無須動輒得咎,但尊重他人的心血結晶,勿擅自利用是應有的基本觀念,並應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知法守法。
由於台灣近幾年越來越注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尤其在民國98年1月間台灣才剛被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宣布自301特別觀察名單中除名,以肯定我國近年來的努力,故一般人民亦應更加注意,與政府一同努力!(本文作者均任職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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