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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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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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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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2.
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11.05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
摘要:
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說明:
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一、
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
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
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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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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