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3、267 條(90.11.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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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90年11月1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3條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 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 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7條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 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 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 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 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 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 轉讓。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抵充 ,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

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或依第 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 新股者,不適用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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