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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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健全監察制度及發揮監察功能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院法令規章之諮詢事項。

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05月30日 法規類別: 監察>院本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健全監察制度,發揮監察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一 關於健全監察制度及發揮監察功能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本院法令規章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本院委員行使職權有關之其他諮詢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第4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5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

第7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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