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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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法國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高等教育法]明定高等教育以服務公眾為宗旨。

對於各類高教機構之運作原則、組織結構及行政、財務、人事等管理監督都詳 ... 跳到主要內容 ::: [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教育百科 詞條檢索 全文檢索 音讀檢索 切換漢語拼音鍵盤 切換注音小鍵盤| 關閉 小提醒: 輸入完畢後請點選 音讀檢索 進行搜尋 聲母 韻母 詞條名稱:[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 一 九 八 四 年 高 等 教 育 法 ] ( 法 國 ) 教學輔助 切換來源 ToggleDropdown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oisurl'enseingnementSupérieur,26Jan.1984](France) 作者: 李萍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國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高等教育法]明定高等教育以服務公眾為宗旨。

對於各類高教機構之運作原則、組織結構及行政、財務、人事等管理監督都詳加規範。

該法共分六篇六十九條。

其要點如下:1.繼續高等教育之傳統使命:研究發展及提升國家、地區與個人三者之科學、文化、技職水準。

該法增列職業傾向之養成教育任務;施教對象,從單純之攻修文憑證書或準備各類考試之青年學生,擴大接納已就業之社會人士入學修業或旁聽課程。

大學應尋求與企業合作,共同設計課程,邀請專業人士參與教學、安排實習課程,兼顧基礎研究與應用。

2.高等教育仍維持「段」(cycle)制結構。

各學科領域之「段」的畫分及每一「段」之修業年限,依各學科性質而定。

每一「段」修業完畢,考試及格者取得國家文憑或學校文憑。

第一段,以充實學生基本學識及輔導選擇適性之分途教育為教學重點。

使學生適應高教類科,產生學習興趣,締造優良成果。

第二段,以充實學識、加強文化修養與學習學術研究方法為教學重點。

包含不同程度之一般性及職業性之養成教育,主要在於為學生提供就業準備。

第三段,則在指導學生從事研究,以建立獨立研究能力,培養各學科領域之高深研究及突破創新之精英人才。

學生提出具有創見之論文或科學研究之成果報告後,獲得博士學位。

此外,並增設博士後之「指導研究資格文憑」(habilitationàdirigerdesrecherches),獲得該文憑者得擔任研究指導工作。

3.修訂大學組織(1)設置「養成與研究單位」(unitédeformationetderecherche,簡稱UFR),取代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設置之「教學與研究單位」(UER),以符合本法增列養成教育之理念。

(2)大學內設置三種會議,以取代原設之「校務會議」(conseildel`université):行政會議(conseild`administration),教務會議(conseilscientifique),學生事務會議(conseildesétudesetdelavieuniversitaire)。

此三種會議分別負責大學之行政、人事與財務管理,課程開設與學術研究,學生輔導與校園生活等事務。

行政會議內並設紀律小組(sectiondesciplinaire),對學校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失職行為其有懲戒權。

上述三種會議之成員由包括學生在內之校內、外人士按一定比例選舉產生。

三會議共同選舉大學校長,綜理校務。

4.增設下列三機構(1)全國教學與研究審議會(leConseilNationaldel`EnseignementetdelaRecherche)  (2)全國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評鑑委員會(leComitéNationald`EvaluationdesÉ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  (3)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首長會(ConférencedesChefsd`E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  上述三機構之組織與任務,該法均有詳細規劃。

  法國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高等教育法]明定高等教育以服務公眾為宗旨。

對於各類高教機構之運作原則、組織結構及行政、財務、人事等管理監督都詳加規範。

該法共分六篇六十九條。

其要點如下:1.繼續高等教育之傳統使命:研究發展及提升國家、地區與個人三者之科學、文化、技職水準。

該法增列職業傾向之養成教育任務;施教對象,從單純之攻修文憑證書或準備各類考試之青年學生,擴大接納已就業之社會人士入學修業或旁聽課程。

大學應尋求與企業合作,共同設計課程,邀請專業人士參與教學、安排實習課程,兼顧基礎研究與應用。

2.高等教育仍維持「段」(cycle)制結構。

各學科領域之「段」的畫分及每一「段」之修業年限,依各學科性質而定。

每一「段」修業完畢,考試及格者取得國家文憑或學校文憑。

第一段,以充實學生基本學識及輔導選擇適性之分途教育為教學重點。

使學生適應高教類科,產生學習興趣,締造優良成果。

第二段,以充實學識、加強文化修養與學習學術研究方法為教學重點。

包含不同程度之一般性及職業性之養成教育,主要在於為學生提供就業準備。

第三段,則在指導學生從事研究,以建立獨立研究能力,培養各學科領域之高深研究及突破創新之精英人才。

學生提出具有創見之論文或科學研究之成果報告後,獲得博士學位。

此外,並增設博士後之「指導研究資格文憑」(habilitationàdirigerdesrecherches),獲得該文憑者得擔任研究指導工作。

3.修訂大學組織(1)設置「養成與研究單位」(unitédeformationetderecherche,簡稱UFR),取代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設置之「教學與研究單位」(UER),以符合本法增列養成教育之理念。

(2)大學內設置三種會議,以取代原設之「校務會議」(conseildel`université):行政會議(conseild`administration),教務會議(conseilscientifique),學生事務會議(conseildesétudesetdelavieuniversitaire)。

此三種會議分別負責大學之行政、人事與財務管理,課程開設與學術研究,學生輔導與校園生活等事務。

行政會議內並設紀律小組(sectiondesciplinaire),對學校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失職行為其有懲戒權。

上述三種會議之成員由包括學生在內之校內、外人士按一定比例選舉產生。

三會議共同選舉大學校長,綜理校務。

4.增設下列三機構(1)全國教學與研究審議會(leConseilNationaldel`EnseignementetdelaRecherche)  (2)全國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評鑑委員會(leComitéNationald`EvaluationdesÉ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  (3)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首長會(ConférencedesChefsd`E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  上述三機構之組織與任務,該法均有詳細規劃。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詞條功能 轉寄詞條 錯誤通報 友善列印 推薦關聯詞 × 轉寄詞條 請輸入您想要寄送的對象Email,如果1人以上,請使用,分隔 取消 送出 × 錯誤通報 請輸入錯誤原因,我們會送相關人士審核,感謝您的參與 取消 送出 × 推薦關聯詞 請推薦與本項詞條之意義相同但名稱有差異的詞條 取消 送出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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