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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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法國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高等教育法]明定高等教育以服務公眾為宗旨。
對於各類高教機構之運作原則、組織結構及行政、財務、人事等管理監督都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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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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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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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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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英文:
[Loisurl'enseingnementSupérieur,26Jan.1984](France)
作者:
李萍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國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高等教育法]明定高等教育以服務公眾為宗旨。
對於各類高教機構之運作原則、組織結構及行政、財務、人事等管理監督都詳加規範。
該法共分六篇六十九條。
其要點如下:1.繼續高等教育之傳統使命:研究發展及提升國家、地區與個人三者之科學、文化、技職水準。
該法增列職業傾向之養成教育任務;施教對象,從單純之攻修文憑證書或準備各類考試之青年學生,擴大接納已就業之社會人士入學修業或旁聽課程。
大學應尋求與企業合作,共同設計課程,邀請專業人士參與教學、安排實習課程,兼顧基礎研究與應用。
2.高等教育仍維持「段」(cycle)制結構。
各學科領域之「段」的畫分及每一「段」之修業年限,依各學科性質而定。
每一「段」修業完畢,考試及格者取得國家文憑或學校文憑。
第一段,以充實學生基本學識及輔導選擇適性之分途教育為教學重點。
使學生適應高教類科,產生學習興趣,締造優良成果。
第二段,以充實學識、加強文化修養與學習學術研究方法為教學重點。
包含不同程度之一般性及職業性之養成教育,主要在於為學生提供就業準備。
第三段,則在指導學生從事研究,以建立獨立研究能力,培養各學科領域之高深研究及突破創新之精英人才。
學生提出具有創見之論文或科學研究之成果報告後,獲得博士學位。
此外,並增設博士後之「指導研究資格文憑」(habilitationàdirigerdesrecherches),獲得該文憑者得擔任研究指導工作。
3.修訂大學組織(1)設置「養成與研究單位」(unitédeformationetderecherche,簡稱UFR),取代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設置之「教學與研究單位」(UER),以符合本法增列養成教育之理念。
(2)大學內設置三種會議,以取代原設之「校務會議」(conseildel`université):行政會議(conseild`administration),教務會議(conseilscientifique),學生事務會議(conseildesétudesetdelavieuniversitaire)。
此三種會議分別負責大學之行政、人事與財務管理,課程開設與學術研究,學生輔導與校園生活等事務。
行政會議內並設紀律小組(sectiondesciplinaire),對學校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失職行為其有懲戒權。
上述三種會議之成員由包括學生在內之校內、外人士按一定比例選舉產生。
三會議共同選舉大學校長,綜理校務。
4.增設下列三機構(1)全國教學與研究審議會(leConseilNationaldel`EnseignementetdelaRecherche) (2)全國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評鑑委員會(leComitéNationald`EvaluationdesÉ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 (3)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首長會(ConférencedesChefsd`E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 上述三機構之組織與任務,該法均有詳細規劃。
法國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高等教育法]明定高等教育以服務公眾為宗旨。
對於各類高教機構之運作原則、組織結構及行政、財務、人事等管理監督都詳加規範。
該法共分六篇六十九條。
其要點如下:1.繼續高等教育之傳統使命:研究發展及提升國家、地區與個人三者之科學、文化、技職水準。
該法增列職業傾向之養成教育任務;施教對象,從單純之攻修文憑證書或準備各類考試之青年學生,擴大接納已就業之社會人士入學修業或旁聽課程。
大學應尋求與企業合作,共同設計課程,邀請專業人士參與教學、安排實習課程,兼顧基礎研究與應用。
2.高等教育仍維持「段」(cycle)制結構。
各學科領域之「段」的畫分及每一「段」之修業年限,依各學科性質而定。
每一「段」修業完畢,考試及格者取得國家文憑或學校文憑。
第一段,以充實學生基本學識及輔導選擇適性之分途教育為教學重點。
使學生適應高教類科,產生學習興趣,締造優良成果。
第二段,以充實學識、加強文化修養與學習學術研究方法為教學重點。
包含不同程度之一般性及職業性之養成教育,主要在於為學生提供就業準備。
第三段,則在指導學生從事研究,以建立獨立研究能力,培養各學科領域之高深研究及突破創新之精英人才。
學生提出具有創見之論文或科學研究之成果報告後,獲得博士學位。
此外,並增設博士後之「指導研究資格文憑」(habilitationàdirigerdesrecherches),獲得該文憑者得擔任研究指導工作。
3.修訂大學組織(1)設置「養成與研究單位」(unitédeformationetderecherche,簡稱UFR),取代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設置之「教學與研究單位」(UER),以符合本法增列養成教育之理念。
(2)大學內設置三種會議,以取代原設之「校務會議」(conseildel`université):行政會議(conseild`administration),教務會議(conseilscientifique),學生事務會議(conseildesétudesetdelavieuniversitaire)。
此三種會議分別負責大學之行政、人事與財務管理,課程開設與學術研究,學生輔導與校園生活等事務。
行政會議內並設紀律小組(sectiondesciplinaire),對學校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失職行為其有懲戒權。
上述三種會議之成員由包括學生在內之校內、外人士按一定比例選舉產生。
三會議共同選舉大學校長,綜理校務。
4.增設下列三機構(1)全國教學與研究審議會(leConseilNationaldel`EnseignementetdelaRecherche) (2)全國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評鑑委員會(leComitéNationald`EvaluationdesÉ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 (3)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首長會(ConférencedesChefsd`E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 上述三機構之組織與任務,該法均有詳細規劃。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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