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 教育百科- 教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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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將本法要點分述如下: 1.行政自主中央及大學區(académie)分別設置會議,實際參與全國及地區內之高等教育政策、中央與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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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法國)-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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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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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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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英文:
[Loid'Orientationdel'enseignmentSupérieur,12Nov.1968](France)
作者:
李萍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國於一九六八年五月間發生一場學生與工人聯合大罷工事件,由大學生罷課開始,串連工人團體響應罷工,事件擴大後,情勢十分嚴重,全國幾告癱瘓,政局為之動搖。
最後以政治方式解決收場。
在整個事件中,大學生示威遊行,不斷與警察發生衝突,並占據大學,群集大講堂及校園走廊,演講喧嘩。
法國教育中央集權制精神受到嚴厲指責批評,不少教師亦參與鼓動。
不同派系之學生團體紛紛研商大學改革意見,要求教育民主化。
教育部被迫出面與學生代表會商,應允改革以平息暴亂。
大罷工暴亂平息後,開始研擬教育改革方案,於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通過第六八之九七八號法令,對於高等教育之改革方向,提出明確宣示。
該法令名為(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對於日後法國教育產生很大影響,因而極受重視,是為法國教育改革之重要文獻。
該法令共分九篇六十三條,其基本精神為「強化自主」、「擴大參與」及「科際整合」。
茲將本法要點分述如下:1.行政自主中央及大學區(académie)分別設置會議,實際參與全國及地區內之高等教育政策、中央與地區間之利益協調,及政府教育經費分配等之決策。
會議由兩類成員組成。
一為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教職員、學生及研究人員選出者,二為全國或地區之校外人士。
成員名額有其一定之比例。
該法大幅度調整改革大學結構:(1)設置「教學與研究單位」(Unitéd`enseignementetderecherche,簡稱UER),並取消原設之學院,將若干學域相關或有合作關係之「教學與研究單位」組合設置獨立大學。
改變原有大學區僅設一所大學之先例,同一大學區內得設置多所大學。
(2)設置「校務會議」(leconseildel`université)及「教學與研究單位會議」。
兩會議分別由大學或「教學與研究單位」之成員選舉產生。
各類教師、研究人員、學生、職員、校區地方人士之代表名額均有一定比例。
「校務會議」選舉校長,「教學與研究單位會議」選舉主任,主持各該機構或單位相關業務。
2.教學及研究自主各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學活動、研究計畫、教學方法、學生成績考評方式等,均由各校之「教學與研究單位」自行決定。
3.財務自主在不違背國家經費預算管理法規原則之下,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之會議有權自由支配由政府分配撥給之經費、設備與人事。
此外,並得接受其他公、私機構之財務捐贈、酬勞或基金捐獻等。
4.擴大參與透過選舉代表組成會議之方式,校內成員都有管道參與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之運作,而且增闢校外人士參與,加強高等教育機構與地區利益相互配合與支援。
對於就業三年以上之工作者或因育嬰而輟學之家庭主婦,訂定特別條款,給予入學優待。
而且教學內容及方法亦予適當安排,提供繼續深造機會。
5.科際整合(pluridisciplinarité)不同學域之「教學與研究單位」組合為大學,各學科間產生橫向接觸,增加科際整合,建立各校重點發展主流領域。
而且亦使文學藝術與科學技術產生整合關係,發展人文理工兼顧之教育,培養通識專精合一之人才。
法國於一九六八年五月間發生一場學生與工人聯合大罷工事件,由大學生罷課開始,串連工人團體響應罷工,事件擴大後,情勢十分嚴重,全國幾告癱瘓,政局為之動搖。
最後以政治方式解決收場。
在整個事件中,大學生示威遊行,不斷與警察發生衝突,並占據大學,群集大講堂及校園走廊,演講喧嘩。
法國教育中央集權制精神受到嚴厲指責批評,不少教師亦參與鼓動。
不同派系之學生團體紛紛研商大學改革意見,要求教育民主化。
教育部被迫出面與學生代表會商,應允改革以平息暴亂。
大罷工暴亂平息後,開始研擬教育改革方案,於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通過第六八之九七八號法令,對於高等教育之改革方向,提出明確宣示。
該法令名為(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對於日後法國教育產生很大影響,因而極受重視,是為法國教育改革之重要文獻。
該法令共分九篇六十三條,其基本精神為「強化自主」、「擴大參與」及「科際整合」。
茲將本法要點分述如下:1.行政自主中央及大學區(académie)分別設置會議,實際參與全國及地區內之高等教育政策、中央與地區間之利益協調,及政府教育經費分配等之決策。
會議由兩類成員組成。
一為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教職員、學生及研究人員選出者,二為全國或地區之校外人士。
成員名額有其一定之比例。
該法大幅度調整改革大學結構:(1)設置「教學與研究單位」(Unitéd`enseignementetderecherche,簡稱UER),並取消原設之學院,將若干學域相關或有合作關係之「教學與研究單位」組合設置獨立大學。
改變原有大學區僅設一所大學之先例,同一大學區內得設置多所大學。
(2)設置「校務會議」(leconseildel`université)及「教學與研究單位會議」。
兩會議分別由大學或「教學與研究單位」之成員選舉產生。
各類教師、研究人員、學生、職員、校區地方人士之代表名額均有一定比例。
「校務會議」選舉校長,「教學與研究單位會議」選舉主任,主持各該機構或單位相關業務。
2.教學及研究自主各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學活動、研究計畫、教學方法、學生成績考評方式等,均由各校之「教學與研究單位」自行決定。
3.財務自主在不違背國家經費預算管理法規原則之下,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之會議有權自由支配由政府分配撥給之經費、設備與人事。
此外,並得接受其他公、私機構之財務捐贈、酬勞或基金捐獻等。
4.擴大參與透過選舉代表組成會議之方式,校內成員都有管道參與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之運作,而且增闢校外人士參與,加強高等教育機構與地區利益相互配合與支援。
對於就業三年以上之工作者或因育嬰而輟學之家庭主婦,訂定特別條款,給予入學優待。
而且教學內容及方法亦予適當安排,提供繼續深造機會。
5.科際整合(pluridisciplinarité)不同學域之「教學與研究單位」組合為大學,各學科間產生橫向接觸,增加科際整合,建立各校重點發展主流領域。
而且亦使文學藝術與科學技術產生整合關係,發展人文理工兼顧之教育,培養通識專精合一之人才。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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