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二六、董監事辭職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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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董事任期尚未屆滿,原董事長持有股份轉讓,經股東會決議改選董事,請問股東會應以原董事長辭職解任為由改選董事或依公司法第199條之一規定改選董事? 答:本案例董事長 ... 公司設立登記公司變更登記公司歇業登記特許事業登記勞、健保申請代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稅務咨詢及輔導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營利事業歇業登記工廠設立登記營業稅申報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 東昇記帳費免出門線上繳費 東昇簡介服務項目常見問答稅務新聞網站連結聯絡諮詢 首頁>常見問答>100年宜蘭公司登記實務【續】>100年公司登記實務二六、董監事辭職解任 100年公司登記實務二六、董監事辭職解任 回上頁友善列印 問:有限公司董事要移居國外,其他股東不准,董事能自己辭職不做嗎? 答:依據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1條規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不能無故辭職,但只要有正當理由即可辭去董事職務。

且有限公司的董事和公司間同樣是委任契約關係,倘有正當理由即可辭去董事職務,終止契約關係。

問:董事任期尚未屆滿,原董事長持有股份轉讓,經股東會決議改選董事,請問股東會應以原董事長辭職解任為由改選董事或依公司法第199條之一規定改選董事? 答:本案例董事長倘已自行辭職,公司應以董事長解任進行補選或改選董事。

董事長倘未辭職,而公司有改選董事之需求,亦得依公司法第199條之一規定經股東會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問:有限公司於停業期間,董事是否可書面請辭?然相對人(指公司)是否應於15日內提出變更登記? 答: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民法上之委任關係,且不因公司停業而停止或暫停委任關係,故公司停業期間,仍可為終止委任關係。

次查辭職係有相對人之單方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8條規定,該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即生效力,公司於收訖辭職意思,應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違反前項規定,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應補選或改選?如何計算是否逾期? 答: 1.董事長死亡,如公司董事任期尚未屆滿,依法補選;倘董事任期屆滿,則應改選;均於選出董事長並就任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即不會逾期。

2.又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應補選或改選?如何計算是否逾期? 答: 1.董事長死亡,如公司董事任期尚未屆滿,依法補選;倘董事任期屆滿,則應改選;均於選出董事長並就任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即不會逾期。

2.又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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