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辭職的相關法律規範(由高雄銀行董事長不准辭的案例加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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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和公司的關係在公司法相關函令的法律定性為”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依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關閉廣告 明達會計師事務所--鄭宏輝會計師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這網頁提供各項會計和稅務知識的分享,期望能拋磚引玉,因而認識更多好友。

手機:0910685298 LineID:hunghuicheng 我的FB財稅知識分享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90987394386544 合作email:[email protected]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pr10Wed201913:26 董事辭職的相關法律規範(由高雄銀行董事長不准辭的案例加以分析) 董事辭職的相關法律規範(由高雄銀行董事長不准辭的案例加以分析) 鄭宏輝會計師 [分析] 董事長和公司的關係在公司法相關函令的法律定性為”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依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在法律上只要董事長向公司發出”意思表示”(實務上建議寄封掛號信給公司為宜)向公司表示要辭職,則董事長的辭職便在法律上生效,公司或是大股東(以此新聞例子來說,高雄銀行大股東為高雄市政府)對於董事長要辭職,根本沒辦法阻擋,或是在法律上有”不放人”或是”不准辭”的法律規定。

本則新聞原來是高雄市長不准其轄下高雄銀行董事長北調成為華南金控董事長,在法律上來說根本無法做到這樣的事情,但後來欣見高雄市府和張董事長及財政部達成”報告完慶富案後再北上就職”協議,感到欣慰。

[相關新聞之一] 不放高雄銀行董座韓國瑜:慶富案報告完再離職 2019-04-0913:08自由時報 〔記者王榮祥/高雄報導〕高雄市長韓國瑜今表示,針對高雄銀行董事長張雲鵬出任華南金控董事長一事,今天下午2點將由副市長洪東煒與張雲鵬碰面,勸他先到高市議會報告完慶富案再離職比較好,韓國瑜說,他當然會有自己想法,只是站在市府立場、必須「規勸」他。

   財政部日前發佈人事命令,指派高雄銀行董事長張雲鵬出任華南金控董事長,不過高市府昨回應,因事前未收到財政部人事訊息、未能討論細節,且高市議會針對慶富案詐貸及偽增資案,要求高銀4月底專案報告,須借重他的金融專長及對案情了解,協助市府及議會釐清爭議,現階段不考慮張雲鵬辭任高銀董事長,請中央諒察。

   韓國瑜昨下午指出,希望在市議會慶富案專案報告後,再談高銀董座人事異動,目前議會及市民都想了解慶富案來龍去脈,在此之前最重要的人事異動並不妥適。

   他同時批評,儘管人事調動為行政院財政部權責,不過感覺不是非常適合,因慶富案大家縈繞在心頭很長一段時間,都想要知道到底怎樣的狀態,此時高銀董事長突然調動,不是一個好的安排。

   韓國瑜今透露,下午2點,洪東煒副市長會跟高銀張董事長見面,會再次勸他一念之間,4月25日先好好報告慶富案始末再離職比較好,如果一定要在市議會專案報告前離職,會留下一個很不好的感覺,當然他會有自己想法,只是在市府立場必須規勸他。

    [相關新聞之二] 財部允諾 張雲鵬延至4/26掌華南金 工商時報記者顏瑞田/高雄報導   財政部發布高銀董座張雲鵬,接任華南金控董事長,高雄市長韓國瑜認為時機不適當,並指示副市長洪東煒與張雲鵬溝通,9日傍晚出現轉機,張雲鵬向財政部說明,並要求讓他在4月25日,前往高市議會參加慶富專案報告之後,再於26日接任華南金控董事長職務,財政部長蘇建榮已經同意張雲鵬延後就任新職,此一重大金融人事案,終於在韓國瑜出訪美國的首日,劃下完美句點。

  據指出,韓國瑜表明高銀董事長張雲鵬此時辭職接任華南金董事長,時機並不適當之後,8日指示副市長洪東煒與張雲鵬溝通,洪東煒已於9日下午前往高銀與張雲鵬會面。

  洪東煒向張雲鵬表示,他是受市長韓國瑜指示,前來表達關心,並不會為難張雲鵬,但還是希望張雲鵬能夠在4月25日,前往高雄市議會參加慶富專案報告之後再離開。

洪東煒希望張雲鵬能夠跟財政部溝通,表達高雄市政府的想法,張雲鵬受訪時證實,他與高雄副市長會面之後,即向財政部表達,要求能夠讓他延至4月26日再接任華南金控董事長職務。

張雲鵬說,財政部長蘇建榮了解情況之後,已經從善如流,同意他的要求,延至4月26日再接任華南金控董事長,此一人事案也在韓國瑜9日晚間出發,前往美國訪問的首日,圓滿解決。

  [相關函令之一] 經濟部550831商第19825號   董事辭職不以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   查董事與公司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係屬委任關係,依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董事辭職並不需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

  [相關函令之二] 經濟部950125經商第09502001800號   董事及董事長辭職疑義   按公司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係民法上之委任關係,董事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發生辭職之效力,至於其意思表示是否已達相對人了解之狀況,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逕解決;又公司登記非生效要件,故董事辭職是否生效與公司登記係屬二事;復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文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嗣後,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亦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辦理。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期滿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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