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二八、董監事辭職解任 - 宜蘭東昇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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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人頭董事長以存證信函辭去職務,並向其他董事及中部辦公室寄發該信函,惟該公司已無營業,無法送達,以致其他董事監察人,無人出面辦理董事解任登記,請問中部 ... 公司設立登記公司變更登記公司歇業登記特許事業登記勞、健保申請代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稅務咨詢及輔導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營利事業歇業登記工廠設立登記營業稅申報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 東昇記帳費免出門線上繳費 東昇簡介服務項目常見問答稅務新聞網站連結聯絡諮詢 首頁>常見問答>99年宜蘭公司登記實務【續】>99年公司登記實務二八、董監事辭職解任 99年公司登記實務二八、董監事辭職解任 回上頁友善列印 問:人頭董事長以存證信函辭去職務,並向其他董事及中部辦公室寄發該信函,惟該公司已無營業,無法送達,以致其他董事監察人,無人出面辦理董事解任登記,請問中部辦公室是否會主動除去該董事(長)之職務? 答:辭職信函無法送達,應向法院申請公示送達生效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公司與董事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俟判決確定後,再檢送申請書、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部辦理董事撤銷登記。

  問:董事向公司提出辭呈,並以書面方式掛號通知公司,經過一段時間上網查詢,公司仍未辦理董事變更,請問該董事如何處理,才能完全解除董事的職務及責任。

答:首先應確定該辭職通知已合法送達該公司,如該公司遲不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與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之訴,俟判決確定後,檢具申請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主管機關辦理撤銷董事身分。

  問:董事長辭職書已言明辭任董事長之意願,惟後端加註「直到新任董事長就任時生效」,該辭職書是否有效?公司應否另行改選董事長? 答: 1、董事長辭職書已言明辭任董事長之意願,並於後端加列附加條件,係為避免公司無董事長之空窗期,此種附條件之辭職,於條件成就時(新任董事長就任時),辭職生效。

2、該董事長辭職因尚未生效,應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回上頁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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