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緊急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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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九八、七、一七經商字第0九八0二0九0八五0號函指出:「按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 ... Notice:TryingtoaccessarrayoffsetonvalueoftypeboolinE:\ApacheApps\LAW\ailt\includes\functions.inc.phponline317 【律師專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緊急召集-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緊急召集 首頁/律師專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緊急召集 若公司遇有緊急情事,致須召集董事會,則程序上應由誰認定屬於「緊急情事」並負責召集?可不可用Email或傳真通知?抑或,用電話或口頭通知? 一、董事長為召集權人(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參照),故應係由董事長決定是否為緊急情事,並由董事長召集。

而非由董事會之普通決議認定是否為「緊急情事」,因為該認定是否符合「緊急情事」之董事會,仍有應由誰召集的問題,如此則循環無解。

二、關於「緊急情事」之召集方式,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均可。

但應不包括電話或口頭通知。

經濟部九八、七、一七經商字第0九八0二0九0八五0號函指出:「按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並未排除載明事由之規定。

準此,鑒於「電話或口頭通知」皆無法載明事由,登記實務上,不准類此之章程登記。

又基於應載明事由之規定,倘公司章程規定之董事會召集通知,係以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為之者,尚無不可。

」 三、緊急情事之董事會召集,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經濟部九0、一0、二九商字第0九00二五二六五七0號指出:「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查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既謂『應載明事由』,則本條之通知自須以書面為之。

又本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至於本條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七日前通知召集。

至於遇有緊急情事得否以書面通知,應視公司章程有否明定為斷,易言之,原則上仍應以書面為之,如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文為律師投稿文章陳威駿律師/ 信誼爾雅法律事務所 041月 律師投稿文章 普通決議 書面通知 監察人 董事會 By陳威駿in公司法 熱門文章 我國公司法上董事競業禁止與忠實義務之相關問題 小蝦米對大鯨魚?!談董監事之選舉方式 敵意併購的防線-毒藥丸策略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營業撈過界會有刑責 談公司之撤銷公開發行 董監事任期屆滿前全部改選之規範意義 從力霸掏空案談公司治理 股東會議案的分類依據 又見嶄新的創業組織選擇形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緊急召集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馬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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