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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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92.4.28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20061879號函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略)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二、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課程未修習外,經退學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三、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二八學分以上者。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應修學分,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二、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修讀經教育部核可屬碩士班程度之四十學分班,獲有結業證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三、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五、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及格證書後,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前項各款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五條        符合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得準用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者為原則,其相關學科範圍由各校自訂;第三條、第四條所定須經有關專業訓練或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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