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發布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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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定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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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發布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聯絡人:張嘉育科長 電話:02-77365874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基於保障在家自學學生受教權,並配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23條之1、「終身學習法」第16條第1項之修訂,以及放寬持國外或港澳專科以上畢肄業學歷報考資格之認定,教育部特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並於102年1月24日發布,增修要點說明如下:
一、 增訂未具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修正條文第2條】:以往未具學籍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必須要通過高中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並取得及格證書後才能報考大學。
本次配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23條之1之增訂,讓依前開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完成三年實驗教育」、「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後續參與實驗教育,其在學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等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不必再參加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二、 增訂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同等學力資格,及年滿22歲且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累計不同科目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修正條文第2條之1】:為提高現行「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學歷(力)資格認定基準」法律位階、納入該項基準所定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同等學力資格,以及配合「終身學習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推動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制度,明定年滿22歲且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不同科目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80學分),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因此為求法規之妥適性特進行本次修訂。
三、 明定修業年限6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2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修正條文第4條】:過去修業年限6年以上之學系只有醫學系及牙醫系,惟近日臨床藥學系也增加其修業年限至6年。
為免只要有學系增加其修業年限就需修法,特修正為修業年限6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2年以上者,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四、 放寬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畢肄業學歷報考資格之認定【修正條文第5條】:考量「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僅係報考資格之認定,基於鼓勵並回應國民升學需要,並回歸大學招生自主權責,因此授權大學依其學術專業自行認定入學資格、修習課程、修業年限及在當地國修業期限是否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說明如下:
(一) 明定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由大學組成之招生委員會就個案在當地國修業期限審議認定其相當於國內就讀情形或年級,以準用相關條次同等學力資格規定。
(二) 因應政策開放招收香港、澳門地區專科生,明定持香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本標準修訂後除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善明確,有心向學人士也得以順利報考各階段考試,相信對於我國各階段、各領域之人才培育應有相當程度之助益。
上版日期:1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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