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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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一、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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