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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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98 年11 月26 日.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09800519710號. 法規體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9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09800519710號 法規體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立法理由: 1.981126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 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 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第3條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 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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