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2 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EN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民國92年07月02日) EN 第9條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預定營業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15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前項屬登記證記載事項之變更者,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前項變更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屆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變更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