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Q&A) - 勞資會議 - 新北勞動雲 - 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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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不得限制勞工需繼續工作1年以上或試用期通過始有選舉或被選舉權。
外籍勞工也有選舉及被 ...
個人專屬服務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以下規定限制:第3條:勞資代表須同數第5條:勞方須選舉產生第6條: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第7條:勞方須受年齡限制第8條: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第9條:10天前選舉公告第10條:任期為4年第11條:要送備查第19條: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因此,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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