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鹿港高中畢業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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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註冊組公佈欄 國立鹿港高中畢業條件規定 發佈日期: 2021-07-05 資訊群組: 02教務處 公告分類: 註冊組公佈欄,註冊相關法規 一、國立鹿港高中畢業條件規定 依據「國立鹿港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 畢業學分條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108學年度前入學學生(適用99課綱) (一)   學生修業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得延長二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且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符合下列條件,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職業類科學生:   (1)修足應修學科累計160學分,部定必修及格率至少85﹪。

  (2)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且及格學分數至少60學分。

  (3)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及格學分數至少30學分。

2、普通科學生:    (1)修足應修學科累計160學分。

  (2)必修學分均須修習,至少需12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

  (3)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4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     類合計至少須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二)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08學年度後入學學生(適用108課綱) (一)學生修業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得延長二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且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符合下列條件,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職業類科學生:    (1)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2)部定必修均需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2、普通科學生:    (1)修足應修學科累計150學分。

   (2)必修(含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學分均須修習,至少需須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需須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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