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腦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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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倫理的的規範標準是基於道德與法律,藉著人們對於不道德的行為,會形成良心的不安及輿論的批判來約束,加上透過多數人理性同意且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來加以制裁,應能 ... 電腦倫理的的規範標準是基於道德與法律,藉著人們對於不道德的行為,會形成良心的不安及輿論的批判來約束,加上透過多數人理性同意且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來加以制裁,應能達到減低電腦犯罪率的目標。

電腦倫理的重要性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權網路禮節電腦倫理的重要性所謂的倫理(道德)係指行為規範的標準。

而電腦世界應該遵守的道德行為與規範,即所謂的電腦倫理。

如果電腦世界無社當的倫理規範,電腦容易淪為不法之徒的犯罪工具。

故政府在推動資訊教育的同時,也應重視日益嚴重的電腦倫理課題,而各級學校同仁也務必遵守電腦倫理,由教育著手教導學生電腦倫理的正確概念,進而推廣至社會,如此,才能維持電腦世界的祥和。

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的定義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所謂「智慧財產權」乃是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者,為保護創作發明者之權益,乃以法律所創設之權利。

「智慧財產權」一般包括著作權、商標權等,而在電腦領域中常見的有電腦書籍、軟體、網頁及影像等。

◆網路上的侵權行為而在網路上有太多的東西可以引發著作權或是智慧財產權的爭議。

例如電子郵件的對話、網路廣告、電影片段、文章、圖案、甚至連網址本身都會牽涉到著作權。

網際網路之發展帶給人類社會極大的方便,所有資訊皆可加以數位化,再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世界各角落。

網際網路之傳輸更始得世界任何角落之個人得於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在幾秒中之內快速的取得任何自己所需要的龐大豐富資訊。

只要透過網路,就可以接收每日報章新聞內容、雜誌期刊之文章、書籍內容,不僅有當日近期的資訊,也可以找到先前的報導或節目。

而「大補帖」(集合各種非授權軟體之光碟片,也暱稱為「泡麵」)會到處猖獗,連地攤都在販售,並不是沒有緣由的。

但是這些行為,都侵害了著作權法,引發許多問題。

◆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例國內首宗網路上的著作權糾紛,應是「光碟月刊案」。

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因為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將著作人發表在台灣學術網路「中山大學BBS站」上的文章集結壓成光碟,做為光碟月刊的附贈品,而被判刑七個月、緩刑三年。

在判決書中寫道:「...發表在台灣學術網路之電子佈告欄〈中山大學站〉上,屬...三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

回頁首個人資料隱私權◆隱私權的重要性隱私權的問題無所不在,例如爸爸看女兒的信、狗仔隊千方百計拍些名人的照片等都牽涉到隱私權的爭議。

不論身處何處,每個人的隱私權都不可能得到百分之百的保障,而且每個人對隱私權的定義和侵犯的感覺也不盡相同。

◆網路上的隱私權在網路上,一個人可產生的訊息大致有兩類:★自己的行為:瀏覽網站、搜尋資料、用信用卡買遊戲軟體、登錄某網站留下自己的姓名等個人資料…等。

★自己公諸於大眾的資訊:如在電子佈告欄(bbs)發表意見、寫電子郵件給朋友...等。

但是由於網際網路的安全性並不周延,無論是上網寄信、購物或到某個搜尋引擎站查資料等,個人的隱私資料都可以被記錄下來,亦即我們的隱私權受到嚴重的威脅,而所產生的後果,輕則推銷信天天塞滿您的電子郵件信箱,重則損害我們的權益,故我們不可等閒視之。

 ◆違反個人隱私權案例民國87年生產星海爭霸遊戲軟體的Blizzard公司,在消費者進行產品註冊時,直接擷取使用者的姓名和E-mail帳號等,這種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擷取個人資料的行為被一紙告到法院。

◆尊重隱私權隱私權之尊重難在並不是要所有的個人資料都成為祕密,而是限制個人資料之濫用。

進入電子化的二十一世紀,人們即使面對面的機會減少,網路相遇的機會增多,人和人之間的互信仍不可少,而個人資料之流通與個人資料之使用更是需要互相尊重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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