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故意】vs【過失致死】從飆車案中來看-知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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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想要殺了B,於是做了一個超級大炸彈朝向B的辦公室丟擲,這炸彈一丟,不只炸死了B,也炸死同事C。
A能說自己炸死C是不小心的嗎?
答案是不行。
因為A採用炸彈來當作殺人手段的時候,明知道用炸彈會波及到旁人,但他也不在乎,甚至是接受這個事實,最後仍決定用炸彈來殺人。
因此,A炸B是有殺人的「直接故意」,A炸C是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也叫做 ”間接故意 ”)」,A成立兩個故意殺人罪。
1.A、B、C夥同要給D「斷手斷腳」,持棍棒刀械每人各打幾棒、各砍幾刀,D最後傷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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