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1勞動節是週六,是否可以補休呢?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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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勞動節剛好是休息日或例假日(勞工常見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就是週六、週日),例如2021年5月1日勞動節剛好是週六,這時候,雇主必須依法令讓勞工在工作日補休。

給答案 2021/5/1勞動節是週六,是否可以補休呢?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LU0002342(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工時 ‧2021-02-0814:04 2021/5/1勞動節是週六,勞工是否可以補休呢? 應該統一4/30週五補休?或是每家公司老闆、員工開會有共識決定同一天補休?還是每位員工可以自由決定多安排一天休假呢?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6   1 動作 留言 檢舉 2021-04-2114:15 非常感謝前一位回答者相當實用的資訊,關於勞動節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時,雇主應該讓勞工補休的討論,簡單整理回答與留言如下: 勞動節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必須給補休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和其他的國定假日一樣,雇主必須給假[1],不論是一般的正職勞工,或是兼職的打工族[2],勞動節都可以依法放假。

但是當勞動節剛好是休息日或例假日(勞工常見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就是週六、週日),例如2021年5月1日勞動節剛好是週六,這時候,雇主必須依法令讓勞工在工作日補休[3]。

補休要補在哪一天 至於補假要補在平常上班日的哪一天,並沒有硬性規定,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排定[4],也就是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主管)和個別勞工協商,當然雙方也可以先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討論初步方向。

也可以考慮比照銀行業今年在4月30日補休[5],約定在同一天休假[6]。

補休日上班的工資 雖然提問人沒有提到,但補充說明一下如果補休日上班,要怎麼計算工資的問題。

勞動節補休的性質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雇主希望勞工勞動節的補休日來上班,要得到個別勞工的同意,而且要加倍發給工資[7],也就是除了當天的工資要照給以外,雇主還要再額外加發一天的工資給勞工。

關於假日出勤的工資要怎麼算,可以參考:林大鈞(2021),《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延伸閱讀 勞動部(2021),《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 勞動部(2016),《「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

勞動部(2019),《勞動節遇週日(例假)是否補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  關於打工族等兼職勞工的休假、工資、加班費等權利,可以進一步參閱:余青慧(2020),《打工族的法律保障——談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2014/5/21):「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2020),《中華民國110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

 中央社(2021),《勞動節逢休息日或例假勞動部:勞資協商補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6   勞動節 ,國定假日 ,法定休假 ,補休 ,工資 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動作 檢舉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4-2415:04:51 請問如果5/1離職,4/30還能放假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4   5 動作 留言 檢舉 2021-02-0917:16 詢問人你好: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以及[1]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2]所定的休假日。

如果遇例假日,雇主應予補休,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3][4]。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第一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第二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  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 4   勞動節 ,國定假日 ,補休 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動作 檢舉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1-02-0917:31:44 您好,想請問「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會需要開勞資會議決定統一補休日嗎?或是資方必須跟每位員工各自協商決定補休時間? 動作 檢舉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02-0919:22:24 「勞資雙方」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與個別勞工協商,但雙方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就初步方向討論,亦無不可。

動作 檢舉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1-02-0921:10:22 謝謝您解答,很清楚。

我想這是今年許多企業會遇到的問題,能夠幫助到其他人。

動作 檢舉 溫政霖(一般會員) 2021-04-1318:08:58 想請問一下,為何不是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是因為有其他解釋嗎? 動作 檢舉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1-04-2711:49:55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是2014年6月11日修正的,有查到2014年4月24日內政部公告(台內民字第1030148288號)立法理由:「二、現行條文之訂定,係為配合「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實施計畫」公務人員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調移部分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至週末,另軍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業務特殊之人員是否比照辦理,由各主管機關決定.......」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68239 相關問題 相關文章 相關範本 相關專區 寫文章 寫作主題清單 寫作說明 × 謝謝您參與法律普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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