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出版品-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說明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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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首頁 公開資訊 本局出版品 著作權 「公開傳輸權」之說明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壹、什麼是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權(RightofPublicTransmission)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

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available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貳、為什麼要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一)由於數位科技、電子網路及其他通訊科技的興起,任何著作都可以輕易地以數位(digital)形式存在或呈現,再藉由網路快速地傳送給許多人,對著作權人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傳統的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無法充分地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因而在1996年通過了著作權條約(WIPOCopyrightTreaty,WCT)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兩項國際公約,針對數位化網路環境,明定應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二)為與國際接軌,促進資訊傳播與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提升著作人在數位化網路環境中之保護,所以修正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才能確實維護知識經濟及未來數位內容產業的正常發展,維持我國的競爭力。

參、對著作人賦予公開傳輸權之後,除了合理使用情形外,一般人在網路上有哪些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在網路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都是屬於重製的行為,如果未經同意的話,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二)著作人在網路上的權利,除了重製權之外,另外還享有公開傳輸權,所以重製別人的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觀賞或聆聽,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授權外,還必須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三)凡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更多的人瀏覽、觀賞或聆聽,不但會造成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還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所以透過網路交換軟體將儲存在電腦中別人的著作檔案,主動提供網友下載,以及喜歡把各種資訊貼上網讓大家共享的人,要特別注意了,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違反著作權法的困擾。

(四)各個網站或BBS站的版主,對於網友貼上網的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如果不確定是作者同意在網路上流通的,最好刪除,免得無端發生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糾紛。

  發布日期:97-03-31 更新日期:109-11-09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瀏覽人次:14248 訂閱電子報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立即訂閱收合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意見信箱 雙語詞彙 主題網站 專利主題網 商標主題網 著作權主題網 營業秘密專區 積體電路專區 智慧財產權e網通 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 中小企業IP專區 國家發明創作獎 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 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專區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便民服務 智慧財產權懶人包 線上申請 檢索系統 電子報 便民服務計畫 資料服務資訊 COVID-19智財新訊 淨零排放智財資訊 最新消息 布告欄 法規公告 新聞稿 徵才快報 國際事務 國際動態 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議題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 東南亞及南亞國家智慧財產權益維護專區 臺商在大陸地區智慧財產權益維護專區 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 認識我們 本局簡介 局長簡介 各地服務處 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 聯絡我們 雙語辭彙 公開資訊 法規資訊 統計專區 研究報告 本局出版品 預決算與會計月報 採購契約 請願與訴願 行政指導文書 補助資訊 政府資料開放 其他公開文件 常見問題 相關連結 性別平等專區 服務園地 檢警調專區 新進人員專區 退休人員專區 影音專區 廉政專區 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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