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智慧財產評論第10 卷第1 期(2012.06)-由 ...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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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由美國CARTOON NETWORK LP, LLLPV. CSC HOLDINGS, INC.一案對於我國著作權法的啟示與借鏡-以「公開傳輸權」為中心(SOME LESSONS FROM CARTOON NETWORK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由美國CARTOONNETWORKLP,LLLPV.CSCHOLDINGS,INC.一案對於我國著作權法的啟示與借鏡-以「公開傳輸權」為中心(SOMELESSONSFROMCARTOONNETWORKLP,LLLPV.CSCHOLDINGS,INC.AREREFLECTEDINTAIWANESECOPYRIGHTLAWINTERMSOFPUBLICTRANSMISSIONRIGHT) 編著譯者: 沈宗倫 出版日期: 2012.06 刊登出處: 台灣/智慧財產評論/第10卷第1期/37-68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1877 下載點數: 128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公開傳輸權;公眾傳達權;公開演播權;互動式傳輸;替代危險 中文摘要: 本文以美國聯邦第二上訴巡迴法院的 Cartoon Network 為借鏡,分別由四個議題點來進行論述。

首先,本文就權利的本質上區別「公開傳輸權」與傳統「傳達」相關權利(如:「公開播送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與「公開上映權」)之差異。

其次,論證傳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相關權利的解釋須本於著作內容的「替代關係」,而「公開傳輸權」的建構則須考慮著作內容的「替代危險」。

接著,更進一步以互動式傳輸為例,將焦點集中於著作內容的「隨選」服務,若涉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以「公開傳輸權」所本的「替代危險」為基礎 ,探討究竟是服務者或使用者為侵權的主體。

最後,由於互動式傳輸的特色在於由使用者依其需求隨時近用資訊內容,若以 Cartoon Network 一案的事實為例,在「公開傳輸權」的解釋上,探討可否認為提供再次播放的服務並非對「公眾」傳輸著作內容,而不受「公開傳輸權」的支配。

英文關鍵詞: PublicTransmissionRight;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theU.S.PublicPerformanceRight;InteractiveTransmission;theriskof“marketsubstitution” 英文摘要: BaseduponthereectionsofCartoonNetworkcase,thisarticleisdevelopedfromfouraspects.Firstly,itdistinguishesthepropertyofpublictransmissionrightwiththatoftraditionalcommunicationrights(forexample:publicbroadcastingright,publicrecitationright,publicperformanceright,publicshowingright)underTaiwanesecopyrightlaw.Moreover,thisarticlerecognizesthatwhiletheconstructionoftraditionalcommunicationrightsissubjecttotheconceptof“marketsubstitution”,“publictransmissionright”isinterpretedaccordingtotheriskof“marketsubstitution”.Further,thisarticletakestheserviceondemandunderinteractivetransmissionasexampletodeterminewhethertheserviceproviderortheservicesubscriberswouldbetheinfringerofpublictransmissionright.Finally,thisarticleexaminestheholdingofCartoonNetworkcasetoclarifywhetherthereplayingofstoredprogramswouldbewithin“publictransmissionright”underTaiwanesecopyrightlawifthesamefactofthiscaseoccurredinTaiwan. 目  次: 壹、前言:問題的提出貳、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公開傳輸權」詮釋與區辨的可能爭議一、我國著作權法以「著作內容重製」為中心的相關權利及其爭議二、我國著作權法「以對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為中心的相關權利及爭議—由傳統爭議反射至「公開傳輸權」參、美國著作權法判決 Cartoon Network LP, LLLP v. CSC Holdings, Inc.肆、「公開傳輸權」於我國著作權法的再檢討一、「公開傳輸權」的國際法源與創設目的二、「公開傳輸權」於我國著作權法體系的釐清與辨正伍、結論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3、22、23、24、25、26、26-1、27、28、28-1、29、59-1、87條(99.02.10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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