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全球資訊網-考試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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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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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試院院史主題網-歷任院長
我國古代選拔人才,源遠流長,自隋唐以降,首重科舉取士,獨立之考試制度已然建制,歷代沿用不墜,建制雖多更張, 其貫徹憲法之精神則始終如一, 故考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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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試院院長伍錦霖勉公務人員要以公務生涯為志業
吳敦義副總統在交接典禮致詞時,對考試院第12屆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秘書長表示祝賀與期許;在總統提名之後,全數獲得立法委員通過,堪稱「全壘打」, ...
- 4考試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
- 5考試院全球資訊網-組織架構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