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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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 列印時間:110/05/1406: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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