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傻分不清】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未遂的教唆?教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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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未遂,是指一种无罪的现象。

2.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对正犯的既遂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因果性) 当 ... 【傻傻分不清】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未遂的教唆?教唆犯未遂?隐于校的法律人 关注专栏/科技/学习/【傻傻分不清】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未遂的教唆?教唆犯未遂?【傻傻分不清】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未遂的教唆?教唆犯未遂? 学习 2020-5-26--阅读· --喜欢· --评论 隐于校的法律人粉丝:1.4万文章:86 关注“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强调运动的绝对性,但如果遇到知识盲点,不能完全化解,便会一错再错,踏入同一条河流也就不足为奇了,这说明静止是相对的。

一、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二、未遂的教唆?教唆犯未遂?这两组概念你能够甄别清楚吗?反正up主错了两次,虽然通过柏神的总结已明白其内在原理,但仍想再次拿出复习一遍并与大家共勉。

(注:牢记文末的四个总结)大总结:“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等概念辨析一、原理与模型 1.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二者有促进关系。

为此,帮助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1)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是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例如,甲绑架了乙的智障孩子丙,然后让保姆照料丙,给丙做饭洗衣,并告知保姆绑架事实。

保姆不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因为照料行为有益于丙,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模型1,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没有用的钥匙。

甲使用之,无效,用别的方法进门盗窃既遂。

虽然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但是乙不构成帮助犯。

这是因为,乙的帮助行为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本身不是危害行为。

要成立犯罪,客观上要求行为必须是危害行为。

【结论】故意提供不可能有用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帮助犯。

(2)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

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

在路上乙的钥匙被小偷偷去了。

甲自己盗窃既遂。

这种情形中,乙的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是合格的帮助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便不可能发挥促进作用,不可能对法益(丙家财物)具有危险性,因此不成立帮助犯。

【结论】这种情形属于帮助行为本身未能成功、未得逞。

理论上将这种行为称为“帮助未遂”。

帮助未遂,是指一种无罪的现象。

 2.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对正犯的既遂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便既遂。

也即,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帮助行为要发挥实际贡献,帮助犯才既遂。

模型3,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交给了甲。

甲拿着钥匙开门,一时打不开,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遂。

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

并且,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开门时属于手)。

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

理论上对乙的这种犯罪形态有多种称呼。

有的称为帮助犯未遂,有的称为未遂(犯)的帮助犯。

称为帮助犯未遂,侧重于表达帮助犯的犯罪形态。

称为未遂(犯)的帮助犯,侧重于表达“针对谁(正犯)的帮助犯”,意指针对正犯(未遂)的帮助犯或针对未遂犯(正犯)的帮助犯。

这是指帮助行为没有帮到正犯既遂的程度,只帮到正犯的实行阶段(也称为未遂阶段)。

因此,虽然甲作为正犯最终既遂了,但乙的帮助行为只帮到甲的未遂阶段,构成甲的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关于以上概念的分析,请参见张明楷教授的论文:《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有好几道真题出自该论文。

 【结论】帮助犯未遂或未遂的帮助犯,是针对同一事实的不同称呼。

该事实就是,第一,故意提供了可能有用的帮助行为,第二,该帮助行为的作用维持到着手实行阶段,但对既遂结果没有贡献。

 【注意】有观点认为,未遂的帮助犯,是指故意提供一种不可能有用、不可能促使实行犯既遂的行为。

然而,如上文所述,如果故意提供一种不可能有用的行为,是不构成帮助犯的,不构成犯罪。

例如,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没有用的钥匙。

  二、真题考证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

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

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6题)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考点]帮助犯的成立条件与既遂条件[解析]首先,题中交代,乙擅自配制张家房门钥匙,表明,乙未经张家允许而私下配制张家房门钥匙。

这表明,该钥匙是一把可能有用的钥匙。

乙将这种钥匙交给甲,乙的帮助行为与甲的正犯行为的危险流连接上后,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也即甲用钥匙开门。

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

在表述上,若要表达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则可以说,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而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若要表达“针对谁(正犯)的帮助犯”,则可以说,乙不构成甲的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而构成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C项:“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C项的错误在于前提与结论在逻辑推理上不自洽。

前提是在描述“帮助未遂”,也即帮助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能连接到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因此不成立帮助犯),结论却是帮助犯未遂。

单就结论而言,乙构成帮助犯未遂。

帮助未遂,例如(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

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

在路上乙的钥匙被小偷偷去了。

甲自己盗窃既遂。

乙的这种情形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帮助行为本身未能成功、未得逞。

理论上将这种行为称为帮助未遂。

B项涉及到心理性帮助问题。

当甲用乙的钥匙无法打开时,乙的钥匙便不再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也不会起到心理性帮助效果,属于“弃而不用”。

因此,B项说法错误。

D项,乙的帮助行为的作用仅维持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对甲的盗窃既遂结果没有帮助作用。

因此,乙不构成甲的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只构成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本题答案:D。

【注意】有观点认为:“未遂的帮助犯”,是指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本身根本就不可能让实行者既遂,根本没有帮助作用;本题中,乙提供的钥匙根本就不可能起到作用,是一把根本没用的钥匙,所以,乙成立“未遂的帮助犯”,因此D项说法正确。

然而,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如果乙故意提供根本不可能有用的钥匙,就不构成帮助犯,不构成犯罪。

因为,成立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必须是危害行为,也即对法益至少要求有危险。

故意提供根本没有用的钥匙,对法益没有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第二,本题中,若要表明乙的钥匙是根本不可能有用的钥匙,题干就必须特别交代这一点。

如果不特别交代这一点,就推定是一般的钥匙,也即可能有用的钥匙。

而且,本题题干交代“乙擅自配制张家房门钥匙”,表明,乙未经张家允许而私下配制张家房门钥匙。

这表明,该钥匙是一把可能有用的钥匙。

 第三,若认为,“未遂的帮助犯”,是指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本身根本就不可能让实行者既遂,根本就没有帮助作用,则与正确的D项说法不符。

因为D项认为,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延续至甲着手实行时。

这表明,乙的帮助行为本身是有影响力的(可能有用的),只是偶然地对甲的既遂结果没有贡献。

 【注意对比】 结论一:故意提供不可能有用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帮助犯。

例如,故意提供不可能有用的钥匙。

理论上没有将这种无罪现象称为“未遂的帮助”,更没称为“未遂的帮犯”,因为未遂的帮助犯的前提是,提供了可能有用的帮助行为。

结论二: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有危险、不可能既遂的行为,理论上称为未遂的教唆。

例1,甲为了试探乙的胆量,故意给乙一把空枪,乙不知是空枪。

甲让乙开枪打死不远处的丙,乙便开枪。

例2,甲给了乙一把有子弹的枪,让乙杀死丙。

乙开枪,但子弹卡壳。

例1中,因为乙的行为没有任何危险,乙无罪,甲不构成教唆犯,也无罪。

理论上将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有危险、不可能既遂的行为称为未遂的教唆。

注意一: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这是因为,第一,客观上,实行者的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不是危害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行为也便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不是危害行为。

第二,主观上,教唆者没有教唆他人实施真正犯罪的故意。

注意二:“未遂的教唆”与“未遂的教唆犯”有区别。

未遂的教唆犯,是指已经构成了教唆犯,只是犯罪未遂而已。

例如,例2中,甲就构成未遂的教唆犯。

 例2中,乙的行为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实行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作为教唆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甲这种犯罪情形的称呼,理论上称为教唆犯未遂,简称为教唆的未遂。

也有人称为未遂的教唆犯。

【大总结】四句话:教唆: (1)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有危险、不可能既遂的行为。

教唆者属于未遂的教唆,无罪。

 (2)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有危险、有可能既遂的行为,实行者构成未遂。

教唆者构成教唆犯未遂,或称教唆的未遂,或称未遂的教唆犯。

 帮助: (1)故意提供不可能有用的帮助行为。

帮助者无罪(注意不能叫未遂的帮助犯) (2)故意提供可能有用的帮助行为,实行者构成未遂,或实行者虽然既遂,但帮助行为对既遂结果没有贡献。

帮助者构成帮助犯未遂,或称未遂的帮助犯。

 文章转载自微博:柏浪涛的刑法观本篇专栏来源于up主同名微信公众号——隐于校的法律人,定期分享柏神的法考干货哟!扫码关注,干货不断本文为我原创 刑法 柏浪涛 法考 分享到: 投诉或建议 推荐文章 更多精彩内容柏浪涛支招!让法考生有效缓解紧张情绪!大家好,我是合合菌~(⃔*'ㅅ'*)⃕柏浪涛老师谈备考期间最常见的心态——紧张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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